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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第2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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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或向社会非法集资、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其借贷关系无效。这种“表面上很安全,其实风险很大”的借贷一定不要参与。
  2。借多少
  如果是利用借贷进行投资的,借款的数额要以借款者的信誉、所借款项的用途及其盈利前景来定。
  3。期限多长
  要通过权衡收益与风险来确定借款期限。若是该笔借款利率较高,且长期限对于借款收回的影响不是很大,就可将借款期限定得长一些;反之,则要选择短期限。
  (二)借贷中需明确的事项
  1。注意订立书面协议
  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多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由于关系比较密切,出于信任或者碍于情面,民间借贷关系往往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确定,无任何书面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认,对方就会因为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境地,即使诉至法院,出借人也会因无法举证而败诉。所以,借贷双方应该就借贷的金额、利息、期限、责任等内容签订书面借据或协议;必要时,还可以办理公证。书写借据时,要用稳定性能较好的碳素墨水,切忌用圆珠笔,以免时间长了字迹不清。。 最好的txt下载网

民间借贷与小额贷款公司运作(4)
2。利率不能超过法定范围
  法律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此限度的部分被称之为“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3。避免借贷关系无效
  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必须是出于自愿。根据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若无效借贷关系由出借人引起的,借入者只需返还本金;由借入人引起的,借入人除了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4。担保行为的规定
  在借贷关系中,仅起介绍作用的人,是不承担保证责任的。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识表示的,才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借贷有保证人进行担保的,应在借款协议中明确并经保证人签字确认。
  (三)出现争议应依法处理
  由于民间借贷多属私人交易行为,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一旦产生争议或纠纷,一定要依法进行处理。
  1。注意催讨
  有句俗话叫“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还仍然存在着不讲信用的人,他们有的到期不还,有的借整还零等。因此,凡借出的款项已经超过双方约定期限,但仍未归还的,出借人就要考虑催讨,提醒借款人,催告其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借款。
  2。及时起诉
  借贷双方任何一方权利受到侵害,被侵害者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算起的两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就会不予受理,出借人的债权就失去了法律保护。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从而使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新的诉讼时效就可以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这样,出借人不仅拥有了起诉权,而且可以继续拥有胜诉权,从而有利于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
  自2007年以来,由于原材料上涨、新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使劳动力成本加大、银行紧缩信贷以及人民币升值等方面的因素,造成许多中小企业经营举步维艰,有的已经破产倒闭。根据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2008年8月披露的信息显示,2008年上半年,全国万家规模以上中小企业倒闭。倒闭的企业中有很多是因融资遇到困难。这些企业都拥挤在银行贷款这条路上,而在中央银行几次加息、多次调高存款准备金率,商业银行紧缩贷款的政策下,使得企业的融资难度继续加大。虽然中小企业有各种债权和股权等融资方式,但由于这些企业规模比较小、成长性不高,对于诸如质押融资、私募股权融资、IPO上市发行等方式,他们只能“望梅止渴”,不能解决企业对资金的急需。
  随着中国经济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民间资本市场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尤其在民营经济活跃的珠三角、长三角地区。温州银监局的统计资料表明,目前,温州民间资本现金流约为3 000亿元,居民储蓄约为1 000亿元。如此庞大的民间资本如果加以引导与合理利用,必将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起到积极的作用。2008年5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在从紧的货币政策下,引导和规范民间资本,使民间借贷过程更加透明和程序化,为中小企业开辟一条方便并且快捷的融资渠道,为改善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助一臂之力。小额贷款公司,也将作为新型“正规军”,加入到金融市场主体序列。

民间借贷与小额贷款公司运作(5)
(一)小额贷款公司概念与特征
  1。小额贷款公司概念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依法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有限责任;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股东以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股东享有资产收益权、分配权和决策权。
  2。小额贷款公司的特征
  (1)贷款利率高于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但低于民间贷款利率的平均水平。许多省、市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从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来看,其贷款利率根据不同客户的风险情况、资金状况、贷款期限、抵押品或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利率,以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本地区农村信用社利率水平综合确定。
  (2)在贷款方式上,《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规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小额贷款公司在贷款方式上多采取信用贷款,也可采取担保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3)在贷款对象上,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4)在贷款期限上,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公平自愿协商确定。从2005年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在山西、四川、贵州、陕西、内蒙古五省(区) 开展的由民营资本经营的、“只贷不存”商业化小额信贷试点情况,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以三个月期和六个月期的短期贷款为主,短期贷款占70%以上。一年期以上(含一年期)贷款只占30%左右。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与运作
  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及一些省、市出台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出资、治理结构以及资本制度等都有明确的要求。下面的六个方面是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与运行重点。
  1。公司设立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少于50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需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小额贷款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商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行政区划是指小额贷款公司所在的县(市、区)行政区划的名称。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在设区的市辖区的,其行政区划应当由设区的市行政区划名称与市辖区名称连用。行业是指“小额贷款”。组织形式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如重庆渝中区瀚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由市金融办向省金融办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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