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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战争 批判-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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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为,金融危机引发的恐慌,一般说来,仅仅是发生危机的最初反应,而伴之以商品市场的普遍萧条以及过一段时期以后才出现的工业上的困难,也就是工业危机,才是金融危机的必然反映。金融危机隐藏的是资本主义世界工业生产力的急剧下滑,物质产品的短缺。1857年的经济危机很快波及到当时最强大的资本主义国家英国。大量银行和企业经不起危机冲击而纷纷倒闭和破产,使英国全失业和半失业的工人数量激增。由英国向之提供资金的美国银行、铁路、商业公司纷纷破产,也使英国的投资者持有的有价证券急剧贬值。1857年的经济危机也蔓延到德国、俄国、奥地利、意大利和北欧国家。初级产品的国际贸易大幅度减少,价格猛跌。广大殖民地和附属国一向以初级产品为主,经济危机引起的贸易削减、价格下跌,使它们遭受了巨大的损害。
  如果以《货币战争》的战争及权谋观念来观察金融史的发展,我们既无法认识金融市场的基本特性,也无法找到化解金融危机的办法。《货币战争》认为,中国金融开放的最大风险是缺乏“战争”意识。如果按照这样的主张与意识,我国的金融开放的问题就是如何与他国进行一场金融战争或零和博弈。在对本国与他国金融市场特性没有什么了解的情况下,如果中国要发动这种金融战争,必败无疑!
  在现代社会中,市场经济是最基本的制度规则,它的正当性就在于个人自主的权利能够得到最好的扩张。在这种制度安排下,每一个人都能够自由自在地把自己的东西或技术、知识自愿地与其他人交换,以增加彼此的利益。为了保证这些交换与分工顺利完成,避免或减少不断扩张中的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每一个人交出部分的权利形成公权力,产生制度,确立法律及建立组织等。这就是现代社会法治的根源。
  如果人类历史演进、金融市场运作、正式组织产生等仅是战争、仅是权谋,那么社会财富就只能通过暴力的方式及非正式的规则(权谋)来获得与分配。在这样的条件下,整个社会运行根本不需要建立正式的制度规则或法治。
  

银行法是怎样产生的(1)
1857年恐慌是第一次“全世界范围的经济危机”。建立于19世纪50年代的德国工商银行倒闭了;贸易的衰退影响了众多商品的价格,巴西咖啡价格的下跌在巴西产生了广泛的影响;类似的价格波动还发生在南非和远东。美国许多州,包括纽约、俄亥俄、印第安纳和田纳西等,都采取了合并和共同保险以降低各家银行的紧张状况。这场恐慌正式结束是在1861年,当时,经济方面的担忧逐渐平息,美国进入内战时期。
  国会需要组织收入,稳定经济以筹措军费。1861年,内战爆发后不久,国会批准了联邦收入税;此后不久,财政部首次发行纸币。次年,国会修订了直接税和国家纸币的发行。
  1862年的《国内收入法》新增了许多生财之道。把收入在600到10000美元之间的收入税税率提高到3%;新增了一个税级,收入在10000美元之上的,适用税率为5%。该法还新增了多项业务许可,并对白酒、烟草、扑克、游艇、台球、珠宝、报纸广告等征税,实际上,几乎是对神职人员和邮票之外的所有行业都进行课税。最后,还对工业制成品和成品肉征收增值税,开征遗产税,对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就其总收入和向投资者支付的股利和利息也征收税款。此外,国会也通过《法定货币法》由财政部发行了大量的货币。
  1862年的《法定货币法》规定发行“绿钞”,这种美钞以其首次用绿色印刷而得名;并且,这种美钞的发行无需贵金属准备。通过这一法案,国会首期发行了1亿5千万美元的国库券,当年以同样的形式又发行了1亿5千万美元;1863年,又先后两次发行债券,一次为3亿美元,另一次为4亿美元。国会授权财政部长确定私人印钞公司设计、印制美钞。钞票一经发行,即直接进入流通,而非仅在银行和票据交换所使用。
  然而,绿钞的发行受到了攻击。1870年,赫伯恩诉格林斯沃尔德一案要求美国最高法院裁决绿钞能否用于清偿一切公私债务。首席法官沙尔门?P切斯(Salmon PChase)认为《法定货币法》违宪,因为,无准备的纸币会贬值,而以贵金属为准备的货币则不会;因此,国会没有把货币从金属转向纸质的权力。不过,故事并未结束。
  13个月之后,法院撤销了此案的判决。首席法官斯特朗(Strong)认为,“法院不宜裁决国会行为的适当性,只能是裁决其行为是否在宪法规定的范围之内。”法院的判决也确认了国会发行绿钞的权力,法院认可了绿钞是偿债的法定货币。此案也引起了尤利塞斯?S格兰特(Ulysess SGrant)的注意,他公开反对赫伯恩的观点。正是格兰特总统任命了斯特朗为首席法官,因而他对此案的结果非常关注。
  此案在法庭上引起了广泛的辩论,判决意见长达224页,包括16页的赞同意见和111页的不同意见。法院以4对3的多数赞同国会发行绿钞的权力的裁决。
  如同建立国民银行一案一样,国会管理国家金融事务的问题引起了争论。最终,美国政府的行政机构、立法机构和审判机构作出决定,国家经济需要联邦管理。
  直至19世纪60年代,银行几乎全部由各州管理,联邦的干涉微乎其微。国内战争充分表明,国家需要进行整体管理,银行体系也不例外。
  内战要求增加政府资金,为此,国会颁布了1863年《国家通货法》,后经修订并被1864年《国民银行法》所取代。这两部法案给予了联邦政府继续控制这一未建有中央银行的银行体系的权力。

银行法是怎样产生的(2)
《国民银行法》内容广泛而明确。它继承了《法定货币法》,确立了替代现存州银行货币的国家货币。这一法案还规定对州银行的纸币征收10%的税,这样一来,使用这种纸币就很不划算了。虽然这种税是歧视性的,不适用于联邦纸币,但却在韦思银行诉费诺一案中得到确认。
  法院认为,对州银行纸币的联邦税无异于联邦财产税。法院判定,联邦政府有权向“州许可的特许权”征税,因为“特许权也是财产”,也“完全是课税对象”。由于联邦政府有税收权,因此,法院“不能要求立法机关对政府实施其被认可的权力施加限制”。
  除创立国家货币之外,《国民银行法》还确立了银行的国家许可权。统一许可创立了国民银行体系,也推行了统一的银行标准——同时适用于州银行和联邦银行。这是朝着国家金融集中迈出的一大步。统一银行管理的创立和国家货币的推出共同方便了内战债券的发行。
  国家许可体系是州银行体系的补充,并不取代州银行体系。各州的银行规定一般较联邦规则宽松,这就吸引了不少银行家经营州银行。由于州银行开始为储户开设支票账户,这种账户是免征上述10%税的,因而受到欢迎,州银行也得以生存下来。
  州银行和联邦银行的共存造就了一个双重银行体系。国民银行法创立了州银行和联邦银行并存的体系:联邦银行由联邦政府颁发许可、实施监管;而州银行和私营银行则由州政府负责。因而,这一体系是汉密尔顿理想和杰克逊等人理想的折中。
  联邦银行体系允许国会在国家货币的流动和供给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当出现地区性和全国性危机时,一个单一体会及时提供救助。州银行也大有用武之地,规模小、反应快,能够更方便地为当地提供信贷。
  这一体系经受住了1869年、1873年、1884年、1893年等一系列经济危机的考验。
  作为一个国家,美国在1787—1893年间取得了长足的发展,需要一个能够与之相适应的金融体系。国家经济的发展导致了双重银行体系的出现,这一体系将集中管理的优点与地区化服务的灵活性结合了起来。美国银行体系是在不断的试错中发展起来的,对不断演化的、经常是难以预见的需求进行适应是银行体系获得成功的先决条件。
  但是《货币战争》却把1863年国家银行法称为“致命的妥协”。它说,因为战争到了最紧要的关头,林肯需要更多的绿币去赢得战争才不得不向国会的银行家势力低头,签署了1863年《国家银行法》。该法案授权政府批准国家银行(National Bank)发行统一标准的银行券(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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