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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群体事件观-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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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夯实执政基础的法宝,群众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甚至严重缺乏安全感,导致当地党委、政府与群众的“鱼水关系”,逐步演变成令人痛心的“水火关系”。“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群众对党委和政府失去信任,党在当地的执政基础发生动摇,一个女中学生之死成为导火索,引爆了震惊中外的瓮安“6·28”事件。
  瓮安“6·28”事件,“看似偶然,实属必然”。这次事件充分暴露在我国“欠发达、欠开发”的地区,仍以牺牲资源、牺牲环境和牺牲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为代价的经济发展模式走不通;充分暴露当地党委、政府在矛盾凸现期、社会管理探索期,回避社会各种矛盾,社会管理软弱无力,面对突发性群体事件,丢掉了“现场第一原则”,甚至束手无策的“软肋”。
  现阶段,我国利益主体多元化的格局已经形成,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不断发生,矛盾积累和尖锐到一定程度,不可避免要发生群体性事件。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有必要重新审视共产党执政条件下发生的群体事件,树立新群体事件观——群体事件是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可避免的正常现象,是国家走向现代化必然要经历的一个过程;要正确区分和处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要把群体事件作为帮助党和政府认识自身体制、机制、制度、作风等方面存在深层次问题的清醒剂;作为敦促党委和政府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助推器;只有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才能确保社会政治稳定,建设和谐社会,坚持科学发展观,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才能巩固执政根基,党和国家才能长治久安。
  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当前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大量是群众为自己的利益诉求引发的,卷入群体事件的绝大多数群众,从根本上是热爱党和国家的,这类群体事件完全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并非为达到推翻党和政府的政治目的而引发的对抗性矛盾,对群体性事件不能简单地作政治解读。对盲目卷入群体事件的绝大多数群众,进行疏导和区别对待,批评帮助,说服教育,最终实现相信、团结和依靠他们一道,“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而对另一类性质的群体性事件,对极少数策划、组织、指挥闹事、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挑头打砸抢烧的不法分子、黑恶势力骨干分子,则要依法严厉打击,确保社会安宁。
  各级党委和政府对群体性事件中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有关党政责任人,不管是谁,都要敢于问责,决不护短,决不姑息,才能理顺民意,化解民怨,凝聚民心。
  多难兴邦,多难砺党。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要有敢于正视自身问题的勇气,要有敢于创新机制的胆略,要有敢于割除自身“毒瘤”的气魄,秉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执政为民”的理念,以大无畏的气概,坚韧不拔的精神,立党为公的胸怀,加强党的建设,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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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中学生溺水死亡引发“6·28”事件(1)

  2008年6月28日16时至29日凌晨3时左右,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部分群众和中小学生,因对一名女中学生死因的鉴定结果从怀疑到对公安机关的不满,聚集到瓮安县公安局和县人民政府请愿,围观群众骤然聚集达2万多人,极少数不法分子趁机鼓噪,甚至在光天化日之下,肆无忌惮地打砸抢烧,县公安局、县政府多间房屋被烧,县委办公木楼被烧毁,46台机动车被烧毁、9台机动车被砸坏,数十台办公电脑被抢走,大量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公文、档案、办公用具被毁。这场突如其来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人们称为瓮安“6·28”事件,也称“瓮安事件”。这起事件经网络迅速传播,中国和世界的目光瞬间聚焦贵州瓮安。
  一件普普通通的偶发案件,何以引发新中国成立以来罕见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少数不法分子为何公开挑衅县公安局、县政府和县委?
  瓮安“6·28”事件的发生,引起许多党政领导干部、公安干警、有关专家及广大群众的深思:要是在多个县发生类似的群体性事件,会是怎样的后果?对中国的政治将产生怎样的影响?
  瓮安“6·28”事件震惊中外。注定要被载入史册,成为后人研究共产党执政条件下“典型群体性事件”的标本。
  
  2008年6月21日18时许,瓮安县第三中学初二年级女学生李树芬吃完晚饭后,与同班女同学王某一起外出。大约在22时,王某给李树芬哥哥李树勇打电话,说李树芬跟她一起住,第二天才回去。
  6月22日凌晨0时30分左右,王某打电话给李树勇,说李树芬在城郊西门河大堰桥“被水淹了!”李树勇闻讯与亲友立即赶往出事地点。
  几乎同一时间,瓮安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立即指令瓮安县城所在地雍阳镇派出所民警出警。派出所两名值班民警立即驱车赶往现场,途中遇到李树勇及其表舅刘金学,将两人一同带去现场。
  由于他们都没带打捞工具,便向119求助,大约20分钟后,十多名消防队员赶到现场。李树芬叔叔李秀忠等也陆续赶到现场。消防队员打捞半个多小时没有结果,提出等天亮了再打捞。
  李树芬溺水时在场人员除了王某外,还有两个男青年,其中一人没穿上衣,不停地发抖。凌晨2时许,消防队员撤离,出警民警交代家属继续打捞,并按家属请求,将王某等3人带去派出所询问。凌晨3时40分左右,家属将李树芬尸体打捞上岸,停放在大堰桥头一块包谷地边。
  6月22日7时23分,民警向110指挥中心回复,死者家属怀疑死者系他杀,请求转刑侦处理。指挥中心指令刑侦二中队负责人唐仕平出警,并联系技术科科长一起到现场进行勘查和走访调查。
  根据死者家属的要求,当天下午,县公安局法医胡仁强对死者进行尸检,鉴定系溺水死亡。李树芬父亲李秀华、母亲罗平碧等人对尸检结果表示怀疑,向黔南州公安局申诉,提出重新尸检的要求。 电子书 分享网站

一、女中学生溺水死亡引发“6·28”事件(2)
6月24日,瓮安县公安局调查认定李树芬溺水死亡系自杀,于当天下午向死者家属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和《尸体处理通知书》。死者家属对公安机关的结论不服,拒绝领走尸体。当晚,县政法委维稳办组织有关方面调解失败。
  6月25日上午,唐仕平等出警人员带李秀忠到现场指认了打捞地点,回到县公安局后,唐仕平安排李秀忠到刑侦队作笔录,要他先去刑侦队等候。
  李秀忠在刑侦队办公楼等候期间,进入三楼一间办公室,民警张明问他:“有什么事?”李秀忠因李树芬之死心中有气,回了句:“来玩的。”张明说:“这不是玩的地方,你要玩出去玩!”双方话不投机,发生冲突,扭打起来,被在办公室的另外两名民警拉开。李秀忠离开刑侦队时,边走边喊“警察打人了!”并向县公安局副局长周国祥反映。周国祥当即安排民警带李秀忠去医院检查,然后找张明询问情况,要求写出事件经过交局纪委。
  闻讯赶来的李秀忠妻子兰明菊和其妹李秀菊找到正在写经过的张明,双方发生抓扯,兰明菊用高跟鞋打张明,在场民警及时制止,并报告周国祥和县公安局局长申贵荣,申贵荣指示关押兰明菊和李秀菊。
  当天中午,瓮安县教育局副局长严军将李秀忠从县公安局带回县教育局。18时许,李秀忠离开县教育局,经过县保险公司门口时,五六个不明身份的人突然从后面冲上去追打,致使李秀忠轻微脑震荡、头皮损伤、胸腹部软组织损伤、鼻骨骨折。
  瓮安县公安局党委立即召开会议,通知张明到会,张明矢口否认李秀忠被打是其所为。公安局党委当场决定,没收张明佩枪,停止其执行职务15天,同时通知法制科、巡警大队释放兰明菊、李秀菊。
  6月26日,黔南州公安局指派的法医对李树芬尸体进行第二次尸检,结论仍然是溺水死亡。家属则坚持有奸杀嫌疑。瓮安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政委罗来平等人做死者家属工作至凌晨4时40分,调解仍然没有结果。
  6月27日零时左右,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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