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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大结局:39位民国大佬的后半生
作者:叶健君李万青主编李万青郭钦
出版社:东方出版社
作者简介:
叶健君,中共湖南省委党史研究室研究员、副主任。主编作品有《新中国第一代》,包括:开国五大书记卷,开国部长卷,军兵种、大军区司令员卷,开国省(市、区)委书记、省(市、区)长卷,等等。发表文章60多篇。
李万青,1943年生,湖南宁乡人。1967年8月毕业于湖南师范学院(今湖南师范大学)中文系,曾任湖南省委党史委处长、研究员,为中国作家协会湖南分会会员、湖南党史学会会员、湖南毛泽东思想研究会会员和中国毛泽东诗词研究会会员。
郭钦,湖南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副所长。湖南省历史学会、湖南省辛亥革命研究会会员。主要研究方向:晚清民国史,湖南地方史和湖湘文化。♀米♀花♀书♀库♀ ;http://www。7mihua。com
内容简介:
1948年12月25日,新华社发布了43名国民党“战犯”名单,包括蒋介石、何应钦、陈果夫、陈立夫、宋美龄、陈诚、白崇禧、顾祝同、张群、宋子文等,基本上囊括了当时国民党政府党政大员,他们是中国近现代史上叱咤风云、赫赫有名的人物,却又成为主要“战犯”,败走台湾。后半生,他们或枭雄、或丑角,或积极促进祖国统一、或联共、或反共,或荣华富贵、或穷困潦倒半个多世纪过去了,尘埃落定,本书将解开他们尘封已久的黄昏岁月,评说其人生历程和结局。
书摘正文
痛定思痛——蒋介石
蒋介石档案
蒋介石(1887—1975),名中正,字介石。浙江奉化人。1908年留学日本并加入同盟会,1924年回国后任黄埔军校校长,1926年先后制造“中山舰事件”、提出“整理党务案”,打击共产党和革命势力,相继攫取了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主席、国民革命军总司令以及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等要职。1927年发动“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导致第一次国共合作破裂。西安事变后接受抗日主张。抗战胜利后发动内战。1948年召开国民大会,当选“总统”,1949年1月21日宣布“引退”,同年败退台湾,历任“总统”及国民党总裁,1975年4月5日于台北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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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现代史的坐标上,曾立着一位赫赫有名的人物:他从上海滩很快发迹,成为黄埔军校的第一任校长;他冒着生命危险登上“永丰”舰,护卫蒙难的革命领袖孙中山;他以纵横捭阖的胆略和气魄领导东征,使军阀混战的旧中国归于一统;他在抗战初期喊出“宁为玉碎,毋为瓦全”的铮铮誓言;他在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出任盟军中国战区的最高统帅,成为中、美、英、苏四大国领袖之一。然而,他始终与中国共产党为敌,在“四一二”血案、五次“围剿”、皖南事变和三年内战中,他的双手沾满了共产党人和人民群众的鲜血,成为逆历史潮流而动的千古罪人。嘲弄历史的人终究被历史所嘲弄。当北京天安门升起第一面五星红旗的时候,他带着对昔日辉煌的记忆和对今日失败的悲哀,仓皇逃往台湾孤岛,在那里迁延岁月,直到1975年4月5日离开人世。┳米┳花┳书┳库┳ ;www。7mihua。com
他,就是1948年12月25日新华社发布的43名国民党“战犯”名单中的头号“战犯”——蒋介石。
蒋介石在台湾实行土地改革,不失为明智之举
蒋介石兵败逃台以后,吸取大陆失败的教训,采取了一系列有利于发展生产、改善民生的措施,以巩固其统治基础,当务之急就是着手解决农村土地问题。
在台湾历史上长达半个世纪的日本占领时期,台湾经济遭到极大的破坏。日本在台贯彻“工业日本,农业台湾”的政策,把大量历代汉族和高山族农民辛勤开垦的土地没收为官有。在他们的巧取豪夺下,全台68。5%的耕地、山林归殖民政府、日本财阀及少数人占有,广大农民几无立锥之地。台湾地主的剥削强度和农村阶级对立的尖锐程度,比大陆诸省有过之而无不及。
蒋介石一到台湾便宣称:“我们要为坚持、实现三民主义而战,满清革命时期,我们乃是以民族主义为重心;在军阀革命时期,则是以民权主义为重心;在今日国民革命时期,乃是以民生主义为重心。”实施民生主义的起点,便是开展“土地改革”。
蒋介石政权的“土地改革”是分三步进行的:
第一步:“三七五减租”。
一是限定耕地租额。扣除种子、肥料等成本费25%,剩余75%由农民、地主各得一半,即37。5%。换言之,即地主收取地租,最多不能超过租地全年出产物的37。5%。原约地租超过37。5%者减至37。5%,不及者不得增加。这就大大减轻了农民的地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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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确定耕地租期,巩固佃权。1951年6月,台湾当局颁布“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规定:废除租地押金制和预收地租制,租约必须以书面签订,租期不得短于6年,对不到6年而地主撤佃的情况作了种种限制。该法案颁布后,佃农只要与地主签订租约,即可取得至少6年的土地支配权,在此期间,只要每年交纳总产量的37。5%地租,产量增加租额也不变。因此,佃农的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遂热心于加强田间管理和短期水利建设,保护了佃农利益。
三是灾歉之年地租减免。因灾害等原因造成农作物歉收时,承租人可以请求乡镇公所耕地租佃委员会查勘歉收情况,认定减租办法。地方发生普遍耕地因灾歉收获量不及三成者,应予免租。
第二步:“公地改领”。
日据时期,日本殖民政府和日本移民占有大量土地,台湾光复后,国民党政府接收了这些土地,名曰“公地”。1948年4月,台湾省政府颁布《台湾省放领公地扶植自耕农实施工作要点》,划出所接收土地中的零星部分,向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出售。这种小规模的试办公地改领,因次年推行“三七五减租”而暂时中止。1951年6月,台湾“行政院”核定“台湾省放领公有耕地扶植自耕农实施办法”,开始以贷款方式向农民大规模实施公地改领。实施办法是以放领土地的作物全年总产量的两倍半为地价,按承租耕地的现耕农、雇农,耕地不足的佃农、半自耕农等顺序承领土地,承领者分10年向当局偿还地价,还清后即为土地所有者,承领土地按质量分为三等,按承领人的家庭人口和耕作能力酌定承领面积。承领公地的价款负担较“三七五减租”轻,农民可从中获益,而放领公地的地价收入则主要用作扶植自耕农基金和发展农业生产基金,以改良水利设施和增加农业贷款。
第三步:“耕者有其田”。
为进一步深化“土地改革”,1952年7月24日,国民党中央改造委员会召开第371次会议,确定下一阶段的土改中心为实施“耕者有其田”,并提出3条基本原则:采取温和手段;在不增加农民负担基础上使其获得土地,兼顾地主利益;地主所获地价由政府引导转向工业。1953年1月26日,蒋介石下令颁布《耕者有其田条例》,并规定自1953年5月1日起实施。
此条例内容是:将台湾土地分为26个等级,第1等级为最肥沃的土地,依次类推。地主拥有土地的最高限额为中等水田3甲,计43。5亩,或中等旱田6甲,计87亩。如保留上等肥田,则限额酌情下压。凡超过限额的地主所占耕地,一律由“政府”征购后转售给无地或少地农民。“政府”卖给农民的价格为耕地全年收获总量的两倍半,购地农民分10年向当局偿还地价,还清后即为土地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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