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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里解决。骑士服务于主人,就像外甥必定要效忠他的母舅一样,他们为主人提供帮助和建议;所有的人都参与公同财产的管理,参与履行保护城堡的权力。作为从领主那里获得食物或被分封采邑的交换,骑士诸多职责中的一个是,定时环绕城堡巡视以达到威慑的目的,以保持对其他民众的规约遏制。这些人以骑兵队而闻名于民众之中,因为他们的目的就是展示马背上的主人——即*代理人——的至上威权。
其余民众要遭受剥削,这一点也日益成为私人领域事务。整个中世纪,人们都在反抗;有时是公开的,但更经常的是秘密的和消极的抵抗。在幸运的地方,尤其是山区,反抗经常获得成功,在南部基督教徒聚集的城市也获得了成功;这些城市在十一世纪贸易衰退之时维持了它们的活力。在这些地方,骑士不只是维持自由的主要力量,他们还有能力与其他自由人聚合起来共同执行裁决或发动战争。除了骑士,这份会议记录还提到“有产之人”(boni homines),或者,城市里指的是“市民”(cives)。(在前面提到的比萨人军营里,市民并不睡在军营帐篷的内圈里,而是随时全副武装,准备向马略卡人发起攻击。王公—大教主犹如讲台上的演说家大声鼓动他们,激励他们进攻。)在骑士的“臣服”和“遵从”观念下,公民观念意识仍然残存于民众内心深处最底层。尽管大众也是被驯化; 但他们与骑士的差异很大。“公共法官”(在昂斯参政会里,迟至994年仍然这样称呼代行王权的人)对待他的骑士就像对待自己的儿子、女婿和侄子;他对待那些在他管治领土内的其他居民就像对待自己“家庭”里的成员,鉴于“家庭”这个词汇的主要意义,这意味着他们是他家中的奴仆。在这里,私人模式不是血缘型的而是奴役型的,这个烙入当时人思想中的社会图景,是中世纪早期农村庄园大地产的一种残留形式。在这里,城堡被视为一座“占据主导地位的庭院”——即卡洛林王朝时代任何一座大型庄园里中心位置的庭院,它环绕着主人的居所及附属建筑。类似地,城堡周围农民居住的小庭院,与卡洛林王朝时期贵族安置其人身依附者的农奴小屋相似。
实际上,卡洛林王朝的君主们所做的就是,让那些农奴夫妇在小块土地上安顿;让他们有生儿育女并将孩子养大成人的能力。这证明是他们管理自己的人口或牲畜资产的最有效率方式,人口和牲畜构成了主人劳动力的来源;它为庄园主提供了维持和繁衍农奴人口的有效手段。唯一的缺点是,给农奴们提供小屋,主人让他们的活财产得到了些许私人生活的空间。然而,主人的这份礼物并不那么慷慨:足够幸运的农奴得到主人赐予的属于归己所有的小块土地后,他们有义务从每二天或三天里抽出一天时间,到主人的中心庭院里做主人吩咐他们做的任何事;在为主人服务的那些天里,他们在主人家的餐厅里进餐,因此并入到主人家的家庭成员中。他们的妻子有义务与其他各个等级的女人们一起进行公共劳动。当需要补充自己全职的仆役时,主人可以从农奴的小屋里挑走他们的孩子。主人可以从奴仆身上拿走任何他想要拿走的东西:如果高兴,他可以把他们的女嫁出去 (如果女孩的父亲希望保留自己将女人嫁于何人的权利;他必须向主人交纳一定的费用);他还可以拿走农奴们遗产的一部分(男人死后的家畜以及女人死后的衣物)。农奴的庭院与自由民的庭院不同;不受防止被没收的法律保护;他们实际上只是主人住宅的附属物。正如他是自己烤箱、马厩和谷仓的统治者一样,主人也是这些男人、女人、孩子、动物和附属物的统治者。
封建主义与个人权力(4)
十一世纪初期,当社会开始向封建化的方向演进时,那些掌控行使着曾经是公共权力的残余的人,开始寻求确立私人领地的管理原则,即他们的领地就像伟大的卡洛林王朝君主的庄园那样。除了骑士向自己的农奴勒索盘剥之外,主人们还竭力敲诈剥削所有的居民和过路人。随着公共权力的机构被用于统治那部分未武装的平民;公共权力日益呈现出一种领主特征。公共高级法庭转变成了家庭聚会;王公伯爵与他的亲戚、采邑占有者和私人骑士一起加入进来。类似地,在乡村举行的审判状况不佳的自由人的各种*,也变成了家庭审判台。城堡主委派一名自己的仆役主持这些私人法庭;而穷人,不管他是什么身份地位,所受到的处罚之重,一如过去庄园里奴隶所受到的惩罚。
在马松地区,这种转变到1030年就已经完成。在其它区域,这种转变发生得较晚。但在每个地方,这种转变的结果就是,以前被视为自由民的穷人与其他人之间的差别消失了。(我使用的“穷人”一词如同当时的用法一样;指所有那些没有权力并臣服于城堡禁令管治的人。) 这一切都是自然形成的;因为自由观念依然鲜活地存留于村庄*中;人们知道某某有权力在*上坐下,而其他一些人则被排除在*之外,因为他从生下来就从属于某个人;或者,某个女人(引用抄录于克吕尼档案室的一份十一世纪的文献)可以 “合法证明” ,她不是那个宣称是她主人的男人的私有财产。当这些曾经属于公共性质的*,与主人惩罚奴隶错误行为的家族法庭变得别无二致的时候,自由观念就此云蒸雾散了。这一转变需要时间:乡村地区的马松人中,经历了三代人的时间,宪章的撰写者才不再提及奴隶和自由民之区分。然而,五十年前,语汇terra francorum(指为公共目的为自由民保留的土地)已经被废弃不用,因为到这个时候,所有的农民——不管是自由民与否,在领主的控制下都可以使用公共土地。早在1062年,一名书记员在草拟捐赠法时提到,作为奴隶的人可以构成捐赠物,但是他不得不补充一句——“这些奴隶,不管是自由身还是非自由身”,因为理论上的区分还没有完全从记忆中消失。但事实上,他们被占有他们的人毫无区别地捐赠出去;似乎他捐赠的只是一群家畜。
私人领域侵入曾经统控“贫人”权力的第二个结果是,那些行使着强制权力的人开始认定,不仅仅骑士,而包括在他领地上居住但人身上并不依附于他们的所有人,都必须向主人宣誓效忠。“克吕尼宪章”讲述了1030年左右发生在索恩河岸边一个村庄里的小插曲:一个“自由人”来这里定居,并“自由地”生活了一段时间,但他在某个时候突然发现,他必须向当地的领土“宣誓”,拉丁文里意思同样的词mendatio,其用法是指战士的宣誓。在这里,两者之间的礼仪姿态可能大不相同;但结果是一样的。这个农民的宣誓效忠不仅让他成为领主家属的一员,而且也成为领主家族中的一个成员,必须为领主服役的低级依附者群体地位低微,不能像骑士那样与领主有着父子般的亲近行为,只能恭顺地服从于领主。这样的农民,已经不再是他自己的主人,而是他人财产的一部分。十一世纪,马松地区的富人像买卖奴隶一样买卖自由人(francs)。 虽然他们仍然叫做自由人;但却世世代代依附于土地上。 他们的庇护者可以随便进入他们的家并有权没收他们的部分财产;没有主人的同意他们不能结婚。等宪章中的语汇反映这些现实变化时,一个世纪的时间已经过去了,宪章中开始使用两个极具启示性的语汇概括依附者的特征,法律曾经认定的身份区别在这些依附者中已无踪可寻:主人说,这是我“拥有的”的男人;也就是说,他属于我,他是我的私人财产;或者说;这是我的“民众”(homme de corps),也就是说,他的身体是我的。
封建主义与个人权力(5)
领主之威权很少成功地征服他们城堡统属土地上的所有“贫民”,居住于他们辖区内的骑士的家庭佣仆,免于他们权力的管辖;尽管他们也属于“民众”的一员,但他们的身体属于另一个主人。1282年颁布的奥朗热城法令宣布,这类人“享有客居权力”,也就是说,附着于他们私人房子上的“权力”足够大而且受到足够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于城堡之外。免于领主权力管辖的男人和女人们,在法令中被称为居民(manentes);对他们来说,加在他们身上的领主的权力要轻得多,且从来没有完全丧失其公共性的特征。1042年之后编纂的“唐德宪章”中提到了伯爵应得到的服务,它对农奴(hom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