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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关税壁垒除了具有关税壁垒所具有的一些贸易壁垒的共同特点,即限制外国商品进口以外,与关税壁垒相比,还具有以下特点:
(1)灵活性。一般说来,各国关税税率的制定必须通过立法程序,具有相对稳定性。同时,关税税率的调整直接受到世界贸易组织的约束,各国海关不能随意提高。而非关税措施通常采用行政手段,制定、改变或调整都来得迅速、简单、伸缩性大,在限制进口方面表现出更大的灵活性和时效性。
(2)有效性和难以超越性。关税壁垒的实施旨在通过征收高额关税提高进口商品的成本,它对商品进口的限制是相对的。当面对国际贸易中越来越普遍出现的商品倾销和出口补贴等鼓励出口措施时,关税就会显得作用乏力。同时,外国商品凭借生产成本的降低(如节省材料、提高生产效率,甚至降低利润等),也能冲破高关税的障碍而进入对方国家。而有些非关税壁垒对进口的限制是绝对的,比如用进口配额等预先规定进口的数量和金额,超过限额就禁止出口。这种方法在限制进口方面更直接、更严厉,因而也更有效。
(3)隐蔽性。通过关税壁垒限制进口,唯一途径就是提高关税税率,而关税税率必须在《海关税则》中公布,毫无隐蔽性可言。非关税壁垒则完全不同,其措施往往不公开。它既能以正常的海关检验要求的名义出现,也可借用进口国的有关行政规定和法令条例,使之巧妙地隐藏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而无须做公开的规定。它还可以打着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旗号,规定严格、繁杂、苛刻的技术标准或卫生检疫标准,以限制一些国家商品的进口。
(4)歧视性。因为一国只有一部关税税则,因而关税壁垒像堤坝一样同等程度地限制了所有国家的进出口。而非关税壁垒可以针对某个国家或某种商品相应制定,因而更具歧视性。比如,1989年欧共体宣布禁止进口含荷尔蒙的牛肉这一做法,就是针对美国作出的。又比如,法国在食品卫生法中规定禁止进口含有红霉素的糖果,主要是针对英国糖果普遍使用红霉素染色作出的。
(5)复杂性和广泛性。20世纪60年代以来,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所采取的非关税壁垒日益复杂,数目多达上千种。比较典型的有进口配额、“自动”出口限制、进口许可证、外汇管制、歧视性政府采购、最低限价、进口押金、海关估价、技术壁垒、绿色壁垒等等。另外,非关税壁垒的应用非常广泛,被限制进口的商品范围日益扩大,不仅涉及汽车、钢铁、服装、鞋类、农产品、日用品,还延伸到服务行业和软件、武器等高技术产品领域。
综上所述,非关税壁垒在限制进口方面比关税壁垒更有效、更隐蔽、更灵活和更有歧视性。由此可见,非关税壁垒取代关税壁垒成为保护主义的主要手段,有其客观必然性。
2。非关税壁垒发展的新趋势
在国际贸易体系中,非关税壁垒在部分领域产生的扭曲作用要远大于关税手段的作用,这是因为新的非关税壁垒措施与关税措施相比,能够针对外国企业的竞争为本国企业提供更直接、更有效的保护。
(1)绿色贸易壁垒盛行。由于全球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的压力,促使人们愈来愈关注国际贸易领域的环境污染问题,许多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因此而制定了一些相关的环境法规和贸易规则,其中环境管制(EnvironmentControl)日益成为当今一些国家为实现环保目标而采取的主要贸易限制措施,从而构成了国际贸易中绿色贸易壁垒。
(2)不利于公平贸易原则的投资措施。公平贸易原则是世贸组织诸多原则中的基本一条,其主要内容是反对倾销和出口补贴。随着国际直接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人们感到要想在世贸组织的框架内贯彻公平贸易原则不仅需要对贸易领域的扭曲行为进行校正,而且也需要对贸易的投资措施进行校正。
16。1。2传统非关税壁垒的主要种类
非关税壁垒名目繁多,内容复杂,但从其限制进口的方法来看,可分为直接和间接两大类。直接的方法是指进口国直接规定商品进口的数量或金额,或者通过施加压力迫使出口国自己限制商品的出口,如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自动”限制出口,市场秩序协定等。间接的方法是指进口国利用行政机制,对进口商品制定苛刻的条例和技术标准,从而间接限制进口,如外汇管制,海关估价制度、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和有关健康、卫生、安全、环境等过于苛刻繁杂的标准等。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最经常和最大量使用的非关税壁垒措施主要有:
1。进口配额制(ImportaSystem)
进口配额又称进口限额,是指一国政府在一定的时期(如一季度、半年或一年)内,对于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加以直接限制。在规定的限期内,配额以内的货物可以进口,超过配额的货物不准进口,如要进口,则对之征收高关税。简言之,配额是指国家将某些商品的进口限制在一定的数量上。
按配额的单位形式划分,进口配额可分为数量配额和价值配额。由于计量方便,一般多使用数量配额形式。
按配额的交易方式的复合程度划分,进口配额可以分为绝对配额和关税配额。
绝对配额(Absoluteas)是指在一定的时期内,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最高额度,达到了这个额度后,便不准进口。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它又有以下两种形式:全球配额(Globalas)是一种世界范围内的绝对配额,对于来自任何国家和地区的商品一律适用。由于全球配额不限定进口国别和地区,配额公布后,进口商竞相争夺配额并可以从任何国家或地区进口。这样,邻近国家和地区由于地理位置的关系处于有利的地位,在配额的分配和利用上难以贯彻国别政策。国别配额(Countryas)是将总配额按国家和地区来分给一定的额度,超过规定的配额便不准进口。为了区分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品,在进口时需提供原产地证明。一国往往根据国家关系的不同而分别给予有关的国家或地区不同的额度。国别配额又可以区分为自主配额和协议配额两种情况。自主配额即由进口国家单方面自主规定的配额而不必征得出口国家的同意,所以又称单方面配额。协议配额指由出口国方和进口国方通过协议而确定的配额。
关税配额(Tariffas)是指对商品进口的绝对数额没有限定,而对在一定时期内所规定的配额以内的进口商品,给予关税的优惠待遇,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则征收较高的关税或罚款。它是一种结合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特点的综合性壁垒。
关税配额按进口商品的来源,可以分为对商品来源没有限制的全球关税配额和对商品来源有限制的国别关税配额。
以农产品为例,由于主要发达国家成员对部分农产品一直给予较高的保护,因此在关税化以后,即使进行了关税减让,关税率也仍然很高。例如,关税化后,一些成员的某些农产品关税仍可高达300%以上,这样高的关税是无法进口的。为解决这一问题,WTO《农业协定》要求这些成员必须以相对较低的关税进口一定数量的农产品。对配额数量内的进口征收较低关税,一般为1%~3%。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则征收较高关税,可以高到100%以上。这种数量规定即关税配额。使用关税配额的成员,需承诺每年的关税配额准入量。配额以内的进口按较低税率(即配额内税率)缴纳关税,超过配额准入量的进口则需按较高的税率(即配额外税率)缴纳关税。
关税配额规定的数量并不是实际进口量或义务,只是一种市场机会的承诺。实际进口量如何,是由进口国国内市场需求和国内外市场价格的比较关系决定的。如果国内市场价格足够地高于国际市场价格,从而使进口有利可图,那么关税配额就会获得充分使用。如果国内市场价格低于国际市场价格,进口是无利可图的,此时关税配额就不会得到使用。
关税配额按照关税的征收情况不同,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种:优惠性关税配额,即它对配额内进口的商品给予关税减让甚至免税,而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征收原来的最惠国税率。非优惠性关税配额,即它对配额内进口的商品仍征收原来正常的进口税,一般为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