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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与贸易--理论·政策·实务·案例-第16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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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方履行合同的一般程序。

    2。进口合同履行的主要程序

    进口合同的履行和出口合同的履行有相似的步骤和特点,只是当事人的位置不同。同时,进口合同的履行工作又有其自己的特点。

    与出口方一样,进口方也应遵循“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及时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目前,我国进口合同大多以fob价格条件成交,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

    按此条件签订的进口合同,其履行程序是:开立信用证、租船订舱、装运、办理保险、审单付款、接货报关、检验、拨交、索赔。这些环节的工作,是由进出口公司、运输部门、商检部门、银行、保险公司以及用货部门等各有关方面分工负责、紧密配合而共同完成的。

24。5 国际经济贸易违约与诈骗() 
24。5。1 国际贸易违约与索赔

    1。进口索赔的原因与索赔对象

    在国际货物进出口贸易中,如果有一方违约而造成另一方遭受损失,就会出现索赔与理赔。对于进口商而言,常常会因卖方提供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等不符合合同的规定而需要向有关责任人提出索赔。买方自己也可能由于拒付货款、拒收货物等受到卖方的索赔。

    根据造成损失的原因不同,进口索赔的对象主要有三个方面:(1)向卖方索赔。如果原装数量不足,货物品质、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包装不良导致货物受损;未按期交货或拒不交货等,均应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2)向轮船公司索赔。如果货物数量少于提单所载数量,提单是清洁提单,而货物有残损,并且属于船方过失所致;货物所受的损失,根据租船合约有关条款应由船方负责等等,均由买方向船方提出索赔要求。(3)向保险公司索赔。凡因海上风险所致,且在投保险别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货物损失,均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2。合同违约与一般补救措施

    (1)货物销售合同违约。在合同的订立、履行乃至合同的售后服务中,都可能由于可归责于合同主体中的一方或双方的原因,甚或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的其他原因,造成违反合同的情况发生。从狭义的角度看,违约(breach of condition)是指合同主体一方或双方不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或虽履行义务但不完全符合合同约定,以及违反了相关法规明确的规定或惯例的行为。

    (2)卖方违约的主要表现。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换言之,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此项义务,即为卖方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卖方违约主要表现为:卖方未及时交货或交付货运的行为;卖方未及时履行通知与协助义务的行为;卖方所供货物与合同标准不相符的行为;卖方提供货物侵犯第三人权利的行为等。

    (3)买方违约的主要表现。对于买方来说,支付价款不是其全部合同义务,他还必须承担以下义务,如有违反,便造成了买方违约:买方有义务在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买方如发现货物不符合同,应在合理时间内通知买方,说明不符合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

    (4)违约的一般救济方法。救济(remedy)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依法取得补偿的方法。英美法系和《公约》在违约的救济方面规定不尽相同,对具体的情况需要综合分析才能最终确定,但常见的救济方法包括:第一,实际履行。实际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是指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不用金钱补偿等其他方法,而要求违约方严格按合同规定履行。第二,损害赔偿。损害赔偿(damages)是指违约方用金钱补偿另一方所受的损失。这是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泛的救济方法。世界各国的法律大多规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第三,解除合同。解除合同(rescission)是免除买卖双方合同义务的救济方法。第四,保全货物。保全货物是指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保持对货物的控制权,以达到救济的目的。

    3。索赔、理赔与合同中的索赔条款

    取得赔偿是一系列程序活动的结果,即索赔的必然结果。在国际贸易中,索赔(claim)是交易一方因对方未履行合同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受到损失,向对方提出赔偿的要求;理赔则是指因未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正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一方对索赔要求的回应及处理。

    在国际贸易合同中,一方损害另一方的利益,提起索赔的依据首先是客观损害和违反合同的事实本身,而理赔一方则会针对索赔要求的事实本身、损失的大小、可弥补的程度、造成损失的原因进行必要的回应。一方的主张与另一方的回应又与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直接关联。由于各个国家关于合同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因此同样的损害按不同国家的规定可能赔偿情况实际上不同。

    我国的进出口合同,一般只订立“异议和索赔条款”,只有在连续分批交货的大宗货物及机械设备的买卖中才订有罚金条款。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只承认损害赔偿,不承认带有惩罚『性』的罚金。所以,在与英、美、澳、新等国贸易时,应注意约定的罚金条款的合法『性』。索赔条款的内容一般来讲应包括:明确一方如违反合同,另一方有权提出索赔;索赔的依据;索赔的期限;赔偿金额的确定办法等等。

    4。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 or act of god)是指合同签订以后发生的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人力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以至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据此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对方无权要求赔偿。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不可抗力的构成应具备以下条件:(1)意外事故发生在合同订立后;(2)不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3)当事人对意外事故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可抗拒。

    通常,不可抗力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自然原因引起的,如水灾、旱灾、火灾、暴风雪、地震、台风、海啸等;另一种是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封锁、禁运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解除合同;二是变更合同。至于在何种情况下解除合同,何种情况下变更合同,取决于不可抗力对合同的影响程度、合同标的的『性』质和意外事故与当事人未履行或未认真履行合同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合同的标的物如为金钱,即使发生了不可抗力也不能免除当事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为特定物,发生不可抗力可以解除合同;如为种类物,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后,在客观上仍然可以履行债务,债务人的责任仍然不能免除。

    5。合同仲裁的相关问题

    无论国际贸易合同还是国内贸易合同,在发生纠纷与争议时都有四种解决方式,即协商、调解、诉讼与仲裁。

    仲裁(arbitration)是指国际贸易的交易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其实质是双方当事人协商将争议提交具有独立地位的第三方以求公断,对于裁决结果,双方当事人必须执行。其特点有:仲裁采用的是意思自治原则;仲裁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仲裁具有不公开审理『性』;仲裁裁决与调解书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

    仲裁的程序一般包括:案件的申请和受理;仲裁庭的组成;开庭和裁决。

    24。5。2 国际贸易诈骗

    我们知道,国际贸易不仅能带动一国的经济增长,也能为外贸企业带来超额利润。但是,由于国际贸易自身的复杂『性』,业务过程的繁琐『性』,加上贸易金额往往较大,越来越多的国际诈骗分子进入这一领域,国际贸易诈骗活动不断增加。而且,随着国际经济贸易来往的日益频繁,国际贸易诈骗活动将会更加猖獗,骗术更加多样,手段更加高明。国际商会贸易委员会『主席』b。惠布尔指出:“如果在无受骗的状态下运作,世界贸易每年可以增加几个百分点。”当前,国际贸易诈骗行为不仅给贸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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