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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船货衔接
我国西部地区某公司与美国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合同,按fob上海出口一批『药』材。为使货物早日运到上海装船,该公司用汽车运输。但不幸运输途中出了车祸,赶不上原装船日期。该公司与美方联系,要求延缓装运期,美方同意,但要求货物价格下调10%,我方不同意并据理力争,但美方不让步,最后我方只好接受对方的要求,损失达数万元。
链接思考:请分析我方公司失误在哪里?
(3)关于装船费用。在fob术语下,为了明确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就产生了fob变形,如下:1fob班轮条件(fob liner terms)2fob吊钩下交货(fob under tackle)3fob理舱费在内(fob stowed;fobs)4fob平舱费在内(fob trimmed;fobt)5fob理舱费和平舱费(fob stowed and trimmed)。
(4)美国对fob的解释。《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将fob解释为“在运输工具上交货”并区分为六种,其中只有第五种“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与《2000通则》种解释的fob相近,但仍然存在两个区别:
a。前者的风险划分界限不是在装运港船舷,而是在装运港船上;
b。前者货物出口手续的办理不是卖方,而是买方。
2。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是指卖方在约定的期限内,在指定装运港将已办理运输与保险并支付所需运费与保险费的货物交至运往指定国港口的船上,即完成交货义务;买方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负担货物的一切风险。
不要将cif误认为“到岸价”,从上述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在cif中卖方并不承担自装运港至目的港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cif卖方的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把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运到装运港,并装上船,然后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
(2)租船或订舱,并办理货物运输保险;
(3)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文件,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4)提供商业*和其他证明已履行交货义务的通常单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单据;
(5)承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
(6)承担货物装船以前的一切费用和出口报关的税费,并且支付主运费和保险费。
cif买方的义务:
(1)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文件,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2)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交货单据,并支付货款;
(3)承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
(4)承担货物装船以后的一切费用和进口报关的税费。
使用cif应注意的问题:
(1)租船订舱。如果没有相反的规定,卖方只负责按通常条件和惯驶航线,租用适当船舶将货物运往目的港。据此,对于业务中有时买方提出的关于限制船舶的国籍、船型、船龄以及指定装载某班轮公司的船只等要求,卖方均有权拒绝接受;但卖方也可以给予融通。只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卖方就必须严格照办。
(2)保险问题。不同的险别,收取的保险费率不同。一般在合同中就应明确规定保险险别、保险金额等内容。卖方以此来办理投保,并确定其价格水平。若合同中无明示,按《通则》的解释,卖方只需投保最低的险别,但在买方要求并负担费用的情况下,可加保战争、罢工、暴『乱』和民变险。最低保险金额应为合同规定的价款加10%。
(3)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同fob术语类似,关于cif下卸货费用的负担,有以下几种术语的变形:1cif班轮条件(cif liner terms)2cif卸至岸上(cif landed)3cif吊钩下交货(cif ex tackle)4cif船底交货(cif ex ship’s hold)。
(4)“装运合同”『性』质。买卖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还是“到货合同”,取决于该合同中卖方的交货地点是在装运地还是在目的地,也即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只需完成装运还是必须保证到货。采用cif术语成交,买卖合同应属“装运合同”『性』质。
(5)象征*货方式。“象征*货”(symbolic delivery)是指卖方只需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
“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是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买方或其指定人,而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
注意: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货。
【相关链接】象征*货方式
我方按cif条件进口一批床单,货物抵达我方后发现床单在运输途中部分受『潮』,而卖方已如期向我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并要求我方支付货款。
链接思考:我方能否因所交货物受『潮』而拒付货款或向卖方提出索赔?
3。cfr(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价……指定目的港)
cfr是指卖方在约定的期限内,在指定装运港将已办理运输并支付运费的货物装船,即完成交货义务;买方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负担货物的一切风险。
cfr条件下卖方的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把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运到装运港,并装上船,然后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
(2)负责租船或订舱;
(3)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文件,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4)提供商业*和其他证明已履行交货义务的通常单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单据;
(5)承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
(6)承担货物装船以前的一切费用和出口报关的税费,并且支付主运费。
cfr买方的义务:
(1)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文件,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2)办理保险;
(3)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交货单据,并支付货款;
(4)承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
(5)承担货物装船以后的一切费用和进口报关的税费,并且支付保险费。
使用cfr术语应当注意的问题:
(1)装船通知的重要『性』。如果卖方因遗漏或不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而使买方未能及时办妥货运保险所造成的后果,则由卖方承担责任,且卖方不能以风险在船舷转移为由免除责任。
(2)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等。
【相关链接】装船通知的重要『性』
我国某公司以cfr条件进口一批大豆,在约定日期未收到卖方的装船通知,却收到卖方要求该公司支付货款的单据。过后该公司接到货物,经检验部分货物在途中因海上风险而丢失。
链接思考:该公司应如何处理?
4。fca(free carrier……named place——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fca是指当卖方在指定地点将经出口清关的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即完成交货义务;买方必须承担货交承运人控制之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fca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fca卖方的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把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然后,向买方发出货物已交承运人的通知。
(2)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文件,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3)提供商业*和其他证明已履行交货义务的通常单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单据;
(4)承担货物交承运人监管之前的一切风险;
(5)承担货物交承运人以前的一切费用和出口报关的税费。
fca买方的义务:
(1)安排运输,并把承运人的名称、运输方式和在指定地内向承运人交货的地点和时间等通知卖方;
(2)办理货物运输保险;
(3)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
(4)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交货单据,并支付货款;
(5)承担货物在交给承运人之后的一切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