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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与贸易--理论·政策·实务·案例-第13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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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机密不予以公开。服务贸易总协定中也有类似规定。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以后,透明度原则已成为各缔约方在有形商品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中所应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涉及贸易的所有领域。

    4。市场准入原则

    市场准入,是指一国允许外国的货物、劳务与资本参与国内市场的程度。市场准入原则旨在通过增强各国对外贸易体制的透明度,减少和取消关税、数量限制和其他各种强制『性』限制市场进入的非关税壁垒,以及通过各国对开放本国特定市场所作出的具体承诺,切实改善各缔约国市场准入的条件,使各国在一定的期限内逐步放宽市场开放的领域,加深开放市场的程度,从而达到促进世界贸易的增长,保证各国的商品、资本和服务可以在世界市场上公平自由竞争的目的。

    在货物贸易领域,市场准入原则几乎体现在所有乌拉圭回合最终文件的有关协议中,包括关税的减让,各种非关税壁垒的约束和取消,以及长期游离于多边规则之外的纺织品和服装及农产品贸易领域。

    在服务贸易领域,市场准入原则的实施对各缔约国而言不是一般『性』义务,而是具体承诺的义务,只适用于各成员国所承诺开放的部门。虽然获得对开放服务市场的具体承诺是一个极其艰难的过程,但市场准入原则的确立已订立了一个可以逐步开放市场的机制,其影响将持续于今后长期谈判的过程中。

    5。公正、平等处理贸易争端原则

    国际贸易争端是随着国家间经济交往的开始和发展不可避免的一种现象。作为各国经济贸易关系联结的关贸总协定对于解决各国间的贸易争端作出了规定,并且在乌拉圭回合等回合会议的修改补充下,其争端解决办法越来越朝着公正、平等的方向发展,形成了新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公正、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实行调解制度;2建立上诉机构;3从全体一致通过机制到全体一致否决机制的转变;4对发展中国家及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规定;5世界贸易组织的道义压力。

    6。给予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待遇原则

    在世贸组织成员国中,发展中国家占了2/3以上。随着发展中国家在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中的地位与作用的日益加强,同时在发展中国家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努力的影响下,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势必会更多地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也给予了发展中国家差别的和更加优惠的待遇。

    这一原则的主要内容是指那些收入低、工业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所实施的关税制度可以有更大的弹『性』,不必对发达国家给予对等的贸易减让,允许进行有限的出口补贴、有限在发展中国家之间而不对发达国家进行相互关税减让等等。发展中国家可享受普遍优惠制待遇是其中最突出的体现。

    20。4。6 世贸组织与关贸总协定的区别联系

    世界贸易组织(wto),是通过乌拉圭回合谈判,在关贸总协定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个多边的国际经济贸易组织,并成为成世界经济贸易发展中起重要作用的“经济联合国”。从二者的宗旨和目标中可以看出,世贸组织和关贸总协定有着发展上的联系,世贸组织协定的内容和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的内容是一致的;其宗旨也有相似之处;在法律基本原则方面,世贸组织保持了关贸总协定的一切基本原则;在立法条款、组织机构、运作方法等方面世贸组织与关贸总协定有发展上的密切联系。

    但是,世贸组织与关贸总协定也存在着许多区别:

    (1)二者的法律依据和地位不同。wto协定要求各国代表草签后,须经各国国内立法机构批准,是一个国际公约。gatt未经各国立法机构(如议会)的批准,而由行政当局订立议定书后付诸实施,这种『政府』、内阁议定书是一种规格和权威『性』较低的外交文件,故gatt一直只是一个临时适用的行政『性』协定。gatt最初并不是一个组织,也没有常设机构,直到1960年才设立了“代表理事会”,以在大会期间处理有关事件,之后又陆续设立了一些其他机构。《联合国宪章》规定,gatt不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只能算是一个联系机构。而wto是具有法人地位的正式组织,是国际法的主体,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其地位同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重要地位相同。

    (2)二者所管辖的范围不同。gatt只涉及了货物贸易,而且在货物贸易中农产品和纺织品运作例外处理。而wto一方面继承和完善了gatt的货物贸易规则,另一方面新制定了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规则、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服务贸易规则、争端解决机制等。

    (3)二者的内部体制不同。gatt的内部体制有两层结构,一是总协定的文本和前7轮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关税减让表;另一层是《多种纤维协议》和9个东京回合守则。而《多种纤维协议》采用背离总协定的管理办法,东京回合守则采用自由选择方法。这不仅导致了缔约方在关贸总协定内权利和义务的不平衡,而且还导致了关贸协定体制本身的分化。wto的体制是建立在《乌拉圭回合最终协议》的基础上的,任何缔约方要获取权利就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平等的,从而使世贸组织体制具有相对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4)二者的“争端解决机制”健全程度不同。gatt争端解决机制不健全,其争端解决程序散见于总协定与个别协定中,难以形成具体、全面和实效的多边争端解决程序。同时,专家小组的权限小,争端解决的时间拖得太长,监督后续行动不力,没有对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农产品及纺织品贸易争端的解决方法。而wto根据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争端解决管理规则和程序谅解》,建立了比较健全的解决贸易争端的机制。如成员之间遇有争端,经过协商、成立专家小组、上诉审查、裁决的执行几个步骤,最终解决争端。经协商60天内解决更好,否则必须在6个月内作出裁决,情况紧急时,应在3个月内完成,最长不超过9个月。这一机制与gatt比较零散的解决争端机制相比具有更高的效率和权威『性』。

20。5 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 
多年来,中国长期徘徊在世界贸易组织的大门之外,这对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接轨是一道严重的障碍。在经过15年的艰苦谈判之后,中国于2001年11月10日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标志着中国经济真正纳入到全球经济之中,也对中国未来的长期发展带来了重要的机遇和挑战。在21世纪,中国也迈开了与区域经济合作的步伐,与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东盟“10+1”等的合作步伐日益加快;也成为中国走向世界的又一重大步骤。

    20。5。1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历史进程

    1。入世: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立,并在一年的过渡期后完全取代关贸总协定。同年5月,中断了近5个月的中国复关谈判在日内瓦恢复进行。1995年7月11日,世贸组织决定接纳中国为该组织的观察员。11月,中国『政府』照会世贸组织总干事鲁杰罗,把中国复关工作组更名为中国“入世”工作组。中国“复关”谈判变成“入世”谈判。从那时开始中国又为入世工作进行了大量的努力。

    我国提出的“入世”三原则是:(1)wto没有中国参加是不完整的;(2)中国要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加入wto;(3)中国的“入世”是以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为原则的。

    1997年5月23日,在日内瓦举行的第4次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工作组会议就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中关于非歧视原则和司法审议两项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同年8月,新西兰成为第一个同中国就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达成双边协议的国家。同年中国还与韩国、匈牙利、捷克等国签署了入世双边协议。

    1998年4月7日,中国在第7次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工作组会议上提出的一揽子降低关税的方案受到工作组成员的普遍欢迎。

    经过艰难曲折的谈判,1999年11月15日,中美两国『政府』在北京签署了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双边协议。

    2000年5月19日,中国与欧盟代表在北京签署了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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