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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与贸易--理论·政策·实务·案例-第12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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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to采纳了第二种观点,采取了对区域经济一体化宽容的态度,在第24条规定,“本协定的各项规定,不得阻止缔约各国在其领土之间建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或为建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需要采用的某种临时『性』协定”。

    总之,区域经济一体化具有双重『性』质,它以对内自由贸易,对外保护贸易为基本特征。对内,由于取消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促进了内部贸易的自由化,使区域内各国间的生产专业化和国际分工更为密切和精细,从而使内部贸易迅速增长。从这一意义上说,它是走向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一个阶梯,使世界各国的经济变得更加难以分割。对外,由于贸易保护的加强,区域内部同外部国家间的贸易相对减弱,从而使本来很紧密的世界经济分成若干相对立的区域,又不利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

19。4 区域经贸一体化组织的实践() 
19。4。1 区域经贸一体化组织发展概况

    最早的区域经济贸易一体化组织,可以追溯到1241年成立的普鲁士各城邦之间的“汉撒同盟”,现代的区域经济贸易一体化组织是二战后逐步兴起的。二战后,随着世界经济的迅速发展,许多国家,尤其是小国,都意识到只靠自己的力量很难在世界经济中有所作为,于是一些国家便联合起来,成立了各种各样的经济贸易一体化组织。

    1949年1月“经济互助委员会”成立。经互会是苏联和东欧国家的一个区域『性』经济组织。后来蒙古、古巴和越南先后加入,又成为跨地区的经济组织。它实质上是其他国家经济与苏联经济的一体化。随着苏联的解体和东欧的剧变,该组织已于1991年6月28日解体。20世纪60年代,区域经济贸易一体化在世界各地广泛发展。70年代中期到80年代初期,西方发达国家正处于滞胀阶段,其一体化进程相对缓慢。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贸易一体化大多遭受挫折,一些组织中断活动或解体。但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全球的经济贸易一体化进程出现新的*,且有进一步发展壮大的趋势和向着“洲际一体化”方向发展。

    目前,世界经济中已有数十个各种类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不仅发达国家无一例外地卷入了组建区域经济一体化新浪『潮』,而且广大发展中国家出于发展本国或本地区经济和共同对付发达国家经济剥削的需要,也纷纷组建、巩固和发展自身的区域经济合作组织。据统计,目前全球共有33个地区一体化组织。其中欧洲6个、拉美11个、亚洲3个、非洲8个、大洋洲2个、北美1个,跨洲的集团2个,共有150多个国家或地区参加。

    19。4。2 区域经济贸易一体化的模式

    1。发达国家之间的经济贸易一体化组织

    二战后,发达国家之间的第一个区域经济贸易一体化组织是比利时、卢森堡和荷兰通过达成协议建立的“荷比卢联盟”,三国商定建立共同的对外关税,协调经济政策,比利时和卢森堡还将它们的货币确定为等值,可以在双方国家流通。

    发达国家之间的区域经济贸易一体化组织发展程度最高的是欧洲联盟。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eu)的前身是欧洲经济共同体(european economic munity;eec)。1951年4月,西欧6国(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政府』在法国巴黎签订了《欧洲煤钢联营条约》(也称《巴黎条约》),建立了欧洲煤钢共同体。《巴黎条约》规定:逐步取消成员国间煤钢产品的进出口关税和限额,成立煤钢共同市场;通过控制投资、产品价格、原料分配、企业的兴办和合并等,调节共同体成员国的煤钢生产。

    欧洲煤钢共同体在建立和正常运转后,西欧6国试图把《巴黎条约》的原则扩大到其他领域。1957年3月25日,西欧6国『政府』在意大利罗马签订了《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和《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这两个条约统称为《罗马条约》于1958年1月1日生效,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经济共同体正式成立。《欧洲原子能条约》规定:成员国应协调原子能的和平利用等有关政策;建立原子能工业原材料和设备的共同市场;交换原子能研究情报,建立原子能研究中心及原子能工业企业等。

    《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的主要内容有:建立全面的关税同盟,即内部取消各种工业品关税,对外采用统一关税;对外实行共同的贸易政策;内部实施工业同农业政策;逐步协调经济和社会政策,实现商品、人员、劳务和资本的自由流通。

    1967年7月1日,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欧洲经济共同体的主要机构合并,统称为欧洲共同体(european munities;ec)。欧洲共同体这一名称的出现并不意味着欧洲共同体才诞生,它的诞生之日仍为1958年1月1日。因为它的实质内容仍是《罗马条约》所规定的内容。欧洲共同体的主要机构有:部长理事会、执行委员会、欧洲议会、欧洲法院和欧洲理事会。欧洲共同体的总部设在比利时的首都布鲁塞尔。

    欧洲经济共同体成立之后,首先就是建立一个关税同盟。按照《罗马条约》的规定,关税同盟应在1958年1月1日至1969年12月31日的12年内完成。但实际上,在1968年欧共体已建立了一个关税同盟,实现了对内取消关税,对外统一关税。

    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经济危机使欧共体一体化的建设放慢了步伐。欧共体经济发展出现了滞胀。据分析,原因在于:欧共体内部虽取消了关税壁垒,但非关税壁垒日益严重,导致内部市场分隔。企业难以获取规模经济效益,欧共体的产业结构和出口商品结构调整迟缓,尖端科技落后,对外竞争能力削弱,经济发展速度下降。成员国领导人经过长期磋商,决定建立“欧洲统一大市场”,以振兴经济,与美、日争夺世界市场的主导权。并要求欧共体执行委员会进行研究。1985年起,欧共体执行委员会『主席』雅克·德洛尔相继组织起草了三份重要文件:《关于完善内部市场的白皮书》、《欧洲一体化文件》、《为一体化文件的成功而奋斗:欧洲的新边界》。在这三份文件中,德洛尔提出了在1992年底建成统一大市场的具体计划。该计划不仅得到各成员国首脑的批准,而且实施得也比较顺利。到1992年底,各国基本撤除了各种阻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的壁垒,一个统一大市场基本形成。这也意味着欧共体从关税同盟进入了共同市场。

    为了实现《罗马条约》的最终目标,欧共体在建成了关税同盟后就着手建立经济和货币联盟。70年代初,各成员国同意建立一个经济和货币联盟,并规定到1980年分阶段地建成一个货币联盟。由于70年代国际固定汇率制度的崩溃,这一计划被搁浅。在建设欧洲统一大市场的计划确定之后,欧共体又不失时机地把经济与货币联盟的建设提上议事日程。1989年4月,德洛尔提出了《关于欧洲共同体经济与货币联盟》的正式报告。经过成员国之间的协商,1991年12月,在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城举行了成员国首脑会议,决定正式签署《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又称《欧洲联盟条约》)。这个条约由《经济和货币联盟条约》和《政治联盟条约》组成。前者的最终目标是实现欧洲统一货币和成立欧洲中央银行,后者的目标是建立共同外交、防务、社会政策等方面的国家联盟。《马约》须交各成员国国内批准,待所有成员国批准后,条约方可生效。条约生效日期原定于1993年1月1日,由于1992年9月欧洲爆发了一场金融风暴,《马约》在各成员国国内通过过程中不太顺利。一直到1993年11月,《马约》才被所有的成员国批准通过。因此,《马约》的正式生效日期为1993年11月。“欧洲共同体”被改名为“欧洲联盟”,简称“欧盟”。

    此外,1992年2月,欧共体还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在卢森堡达成了有关欧洲自由贸易区的协议。这样,欧洲19个国家组成了世界最大的自由贸易区。1994年12月欧盟达成决议,在条件成熟时吸收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保加利亚、罗马尼亚、斯洛文尼亚、立陶宛、爱沙尼亚、拉脱维亚10国加入。2004年5月1日欧盟实现了第五次扩张,波兰等10国加入。2007年1月,欧盟实现第六次扩张,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两国加入,其成员国由最初的6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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