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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成员国之间经济互补。经济一体化能否建立和发展还取决于成员国之间产业优势或贸易优势是否互补。这种互补既包括产业间贸易的互补,也包括产业内贸易优势的互补。一般而言,成员国之间经济的互补『性』越强,国家经济一体化组织越容易建立和稳定,否则会面临崩溃的危险甚至难以建立起来。
(3)一体化组织需要照顾到每个成员国的经济利益。各国参加某种形式的国际经济一体化组织的主要目的是希望能够获得一些经济利益,尽管它们需要让渡一部分权利,但这种权利让渡所带来的利益应大于由此带来的损失。如果一个经济一体化组织只照顾少数大国的经济利益,那么其他国家就可能退出。
(4)成员国之间的政治制度比较接近。国际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建立需要各成员国让渡一部分国家主权,如果参加国的政治制度比较接近,这种权利让渡不会导致一国政治制度的根本变化。相反,如果各参加国政治制度差异很大,那么某种主权的让渡就是非常敏感的。
19。1。2 区域经济贸易一体化的分类(形式)
目前存在的经济贸易一体化组织,无论从内容还是层次来看差异都很大。从不同角度考虑可以分为不同的分类(形式)。
1。按一体化的程度分类
(1)优惠贸易安排(preferential trade agreement;简称pta)。其特点是,在成员国(地区)内部实行较非成员国(地区)更低的关税。成员国之间通过协定或其他形式,对全部或部分商品规定特别的关税优惠,也可能包含小部分商品完全免税的情况。
这是经济一体化的最低级和最松散的一种形式。在特惠区内,这种关税远低于对其他国家的关税。1932年英国与英属帝国的成员国建立的英国特惠制,二次战后初期的“东南亚国家联盟”、“非洲木材组织”等就属于这种形式。
(2)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简称fta)。自由贸易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经济体之间通过达成协议,相互取消进口关税和与关税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措施而形成的经济一体化组织。如北美自由贸易区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都属此列。
自由贸易区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区域内商品可以自由流动,真正实现了商品的自由贸易,但是它严格地将这种贸易待遇限制在参加国之间。自由贸易区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成员经济体之间没有共同的对外关税。自由贸易区明确指出,各成员经济体之间的自由贸易,并不妨碍各成员经济体针对非自由贸易区成员采取其他的贸易政策。
但这又引发了另外一个问题。在执行自由贸易政策时很难分清某种产品是来自伙伴国,还是来自非成员国。例如根据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一件墨西哥工人制作的衬衣能够自由进入美国市场。但如果美国想对从其他国进口的衬衣保持高关税,而墨西哥却没有采取相似的税率,那么怎样才能防止一件衬衣,譬如说是从孟加拉国运到墨西哥的不被装上开往芝加哥的卡车呢?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是,对从墨西哥运往美国的商品仍旧要经过海关检察,只有当有充分的文件证明这些商品是地道的墨西哥产品而非由第三国转运过来的,才能免关税进入美国,即实行原产地原则。那么怎样才算是一件地道的墨西哥衬衣呢?如果衬衣来自孟加拉国,但是由墨西哥人钉上扣子,这样的衬衣恐怕不能算墨西哥产的。但如果除了扣子之外,整件衬衣都是在墨西哥缝制的,那么这件衬衣应算做是墨西哥产的。因此,自由贸易区不仅要求各国继续在边境检察进口货物,而且还需要制定一套详尽完备的原产地原则,以确定某种商品是否符合免税进口的条件。
因此,尽管原则上是自由贸易,但像北美自由贸易区这样的自由贸易协定所造成的沉重的日常文件工作负担有可能成为自由贸易的重大障碍。
(3)关税同盟(customs union;简称cu)。关税同盟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经济体通过达成某种协议,相互取消关税和与关税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措施,并建立共同对外关税或其他统一限制措施的经济一体化组织。关税同盟是比自由贸易区层次更高的经济一体化组织。其特点是,成员国在相互取消进口关税的同时,建立了共同的对外关税,因此,成员经济体之间不再需要附加原产地原则。这样实际上是将关税的制定权让渡给了经济一体化组织,因此,关税同盟对成员经济体的约束力比自由贸易区大。欧共体最早于1968年7月建成六国关税同盟,以后又于1977年实现九国关税同盟,1992年建成十二国关税同盟。世界上最早最著名的三国关税同盟是比利时、卢森堡和荷兰组成的关税同盟。而比利时和卢森堡早在1920年就建立了关税同盟,二战中,荷兰加入比卢关税同盟,组成比卢荷关税同盟。另外,安第斯条约组织、西非共同体、东非共同市场等也属于这种形式。
从经济一体化的角度看,关税同盟也具有某种局限『性』。随着成员之间相互取消关税,各成员国的市场将完全暴『露』在其他成员国厂商的竞争之下。各成员国为了保护本国的某些产业,需要采取更加隐蔽的措施,如非关税壁垒。尽管关税同盟成立之初,已经明确规定了取消非关税壁垒,然而非关税壁垒措施没有一个统一的判断标准,因此关税同盟包含着鼓励成员国增加非关税壁垒的倾向。同时,关税同盟只解决了成员国之间边境上的商品流动自由化的问题。当某成员国商品进入另一个成员国境内后,各种限制措施仍然是自由贸易的障碍。
(4)共同市场(mon market;简称cm)。其特点是在成员国(地区)之间实行关税同盟+要素自由流动。例如欧盟,除了在成员国内完全废除关税与数量限制并建立对非成员国的共同关税外,还取消了对生产要素流动的各自限制,允许劳动、资本等在成员国之间自由流动,甚至企业主可以享有投资开厂办企业的自由。欧洲经济共同体在80年代接近发展到这一水平。1994年1月1日开始运行的南美洲共同市场,显示了发展中国家经济合作勃勃生机。
(5)经济联盟(economic union;简称eu)。其特点是共同市场+宏观政策协调,例如所有成员国采取统一货币,并形成统一货币区。成员国之间不但商品与生产要素可以完全自由流动,建立对外统一关税,而且要求成员国制定并执行某些共同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逐步消除各国在政策方面的差异,使一体化程度从商品交换,扩展到生产、分配乃至整个国家经济,形成一个庞大的经济实体。如欧洲经济联盟和1991年已解散的经济互助会。
(6)完全经济一体化(plete economic integration)。这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最高级形式。目前世界上尚无此类经济一体化组织。完全经济一体化不仅包括经济同盟的全部特点,而且各成员国还统一所有重大的经济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福利政策、农业政策,以及有关贸易及生产要素流动的政策,并由其相应的机构(如统一的中央银行),执行共同的对外经济政策。这样,该集团相当于具备了完全的经济国家地位。完全经济一体化和以上几种一体化形式的主要区别在于:它拥有新的超国家的权威机构,实际上支配着各成员国的对外经济主权。1992年2月7日,欧盟十二国首脑签署了《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建立欧洲统一大市场联盟,从1993年1月1日生效。条约议定,到1997年或最晚不超过1999年,欧洲联盟将实行统一的社会政策,普遍的欧洲公民权利,统一的中央银行和单一货币,高度协调的防务和外交政策等。1995年12月15日欧盟首脑会议已就统一货币名称,起用日期达成了共识。特别是2002年1月1日欧元在欧盟多数成员国之间的流通,就标志着欧共体迈进了完全经济一体化的阶段。
以上六种经济一体化形式,虽然依次反映经济一体化的逐级深化,但一体化的不同层次并不意味着不同的一体化集团必然从现有形式向较高级形式发展和过渡。也就是说,阶段之间不一定具有必然过程。此外,一体化目标有高有低,结合范围有广有狭,但是都涉及成员国将局部权力让渡给共同体的问题。权力让渡的程度,一般都取决于一体化目标的高低。
2。按一体化的范围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