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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涵义就是如此。
政治是一把磨纯了的锉刀;它锉着锉着,慢慢地达到它的目的。我们刚
刚谈到的人民对于谈判的迟缓、烦琐和冷静,都不能忍耐;他们在谈刊上常
常比所有其他的国家成功得少;他们容易在条约上失掉他们从战争所获得的
东西。
政治是一把磨纯了的锉刀;它锉着锉着,慢慢地达到它的目的。我们刚
刚谈到的人民对于谈判的迟缓、烦琐和冷静,都不能忍耐;他们在谈刊上常
常比所有其他的国家成功得少;他们容易在条约上失掉他们从战争所获得的
东西。
我们的祖先古日耳曼人,居住在感情极端平静的一种气候里。他们的法
律只规定看得见的东西,并不附加丝毫想象。法律按照创伤的大小去判断男
人们所受的侵害的程度。关于妇女们所受的侵害,他们的断处并不更加细致。
日耳曼人的法律①在这方面是非常特别的。它规定,裸露妇女头部的,罚金五
十苏。裸露妇女的腿到了膝盖的,罚金同。膝盖以上。罚金加倍。可见这个法
律衡量妇女所受的侮辱的程度,正如我们在几何学上测量图形一样。它不惩
罚想象的犯罪,只是惩罚眼睛看得到的犯罪。但是,与一个日耳曼民族移人
西班牙的时候,那里的气候立即要求不同的法律。西哥特的法律不许医师流
自由妇女卫”的血,除非是她的父亲、母亲、兄弟、儿子或舅、叔、伯有人
在塌。当人们想象燃烧的时候,立法者的想象也同样地热了起来;当人民变
得多疑的时候,法律也就对什么东西都怀疑。
因此,这些法律极端关心男女两性。但是在惩罚上,这些法律似乎是为
了要满足私人的报复多,而为了公家进行的报复少。所以大多数的案子,法
律只把男女两犯交给他们的亲属或被侵犯的丈夫去当奴隶。一个“自由妇女”
①如果和一个已婚的男子发生关系的话,便被交给这个男子的妻全权地随意处
置置
168。如果奴隶们②发现他们的主妇和人通奸,他们在法律上有义务把她
捆绑起来交给她的丈夫;法律甚至准许她的子女③控告她,准许对她的奴隶进
行拷问来定她的罪。因此,这些法律可以极端地满足某种名誉心,但不能达
成优良的施政。因此,如果茹利安伯爵认为这样一种凌辱应该用他的君王和
国家的灭亡来抵偿的话,我们是不应当感到惊奇的。如果风俗和西班牙异常
相同的牟尔人到西班牙去觉得很容易在那里定居,维持自己的生活,并迟延
了他们的帝国的复亡的话,我们是不应当感到惊奇的。
第十五节气候不同,法律对人民的信任程度也不同
日本人的性格很残酷,所以他们的立法者和官,吏完全不能信任他们。
立法者和官吏所摆在他们面前的东西只是审判、恐吓与惩罚而已。他们做的
任何一件事都要受到公安当局的查究。他们的法律,在五个家庭的户主中设
置一人为官吏,管理其他四人;他们的法律,因为一个人犯罪而处罚整个家
庭或整个坊区;按照这些法律,恰巧有一人犯了罪,全体便没有一个不犯罪
了;制定这些法律是企图使所有的人互不信任,使每一个人注视其他每一个
人的行为,成为其他每一个人行为的监督、证人和裁判官。
①《日耳曼法》,第
58章,第
1、2节。
①《西哥特法》,第
3卷,第
4项,第
9节。
②同上,第
3卷,第
4顶,第
6节。
③同上,第
3卷,第
4项,第
13节。
反之,印度人削则和反之,印度人削则和、软弱,并有怜悯心。因此,他们的立法者对他们
有很大的信任。立法者们设定了很少的刑罚①,刑罚也不严酷,甚至不严厉执
行。他们把甥侄交给舅、伯、叔,把孤儿交给监护人去看管,这和别的地方
交给父母一样好。他们依据众所共知的关于继承者的优点去规定继承。他们
似乎是认为,每一个公民应该完全信任其他公民的善良本性。
他们很容易把自由②给与他们的奴隶;他们为奴隶婚嫁,待奴隶象自己的
子女一样③。快乐的气候产生了坦率的风俗,带来了柔和的法律:
④见贝尔尼埃:《旅行记》,第
2卷,第
140页。
①见《耶稣会士书简集》第
14辑第
403页关于即度半岛恒河方面各族人民的主要法律与风俗的记载。
②《耶稣会士书简集》,第
9辑,第
378页。
③我曾想,由于印度奴隶制度温和的缘故,所以狄奥都露斯说这个国家没有主人也没有奴隶。但是狄奥都
露斯把斯特位波在《地志》第
15卷中认为是一个特殊民族的情况当做是整个印度的情况。
第十五章民事奴隶制的法律和气候的性质的关系
第十五章民事奴隶制的法律和气候的性质的关系
正确地说,所谓奴隶制,就是建立一个人对另外一个人的支配权利,使
他成为后者的生命与财产的绝对主人
169。奴隶制在性质上就不是好制度。它
无论对主人或是对奴隶都是没有益处的。它对奴隶没有益处,因为奴隶不可
能出于品德的动机,而做出任何好事情。它对于主人没有益处,因为他有奴
隶的缘故,便养成种种坏习惯,在不知不觉间丧失了一切道德的品质,因而
变得骄傲、急躁、暴戾、易怒、淫佚、残忍。
在专制的国家,人民已经生活在”政治奴隶制”之下,所以”民事奴隶
制”比在别的国家易为人们所容忍。在那些国家里,每个人有得吃,能够活
着,就应该很满足了。因此,一个奴隶的生活条件几乎不比一个国民艰难。
但是在君主政体之下,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人性不应该受到摧残或眨抑,
所以不应该有奴隶。在民主政治的国家里,人人都平等;在贵族政治的国家
里,法律应该在政体的性质所能容许的范围内尽量使人人得到平等;所以在
民主政治和贵族政治的国家里奴隶的存在是违背政制的精神的,因为奴隶只
能给公民一种他们绝不应该有的权力和奢侈。
第二节罗马法学家与奴役权的起源
人们无法想象奴隶制是从怜悯心产生出来的,也无法想象怜悯是由下面
三种情形产生的①。
万民法为着防止俘虏被杀戮,因而准许用俘虏做奴隶。罗马人的市民法
准许债务人卖身,因为债权人可以虐待债务人。一个当奴隶的父亲不能再养
活子女,所以自然法要子女和父亲一样当奴隶。
罗马法学家们的这些理由全都是不合道理的。第一,除了必要的场合,
说战争准许杀戮是荒谬的。当一个人已经把另外一个人当了自己的奴隶,他
便没法说他曾有杀戮他的必要,因为他实际上并没有杀戮他。战争所可能给
与的对待俘虏的全部仅利,只是把俘虏看守起来,使他们不能继续为害而已。
在激烈战斗之后,由士兵对俘虏进行无情的屠杀,是世界各国②所唾弃的。
第二,说一个自由人可以卖身,这也是荒谬的。出卖就得有价钱;当一
个人把自己卖掉了的时候,他所有的财产便归主人所有,主人什么也不给,
奴隶什么也得不着。人们或许说,努隶可经有时蓄。
但是这种贮蓄是附属于人身的。如果说不许一个人自杀,是因为自杀等
于把自己从祖国中消灭掉,那未更不能准许一个人把他自己卖掉。每个公民
的自由,是公共自由的一部分,在平民政治的国家,这个特质,甚至是主权
的一部分。出卖这个公民的特质,是如此不可想象的一种行为①,我们简直不
能设想,作为一个人来说,竟会作出这种事来。如果自由对于买主来说是可
以论价的话,它对于卖主来说,却是无价之宝。市民法准许人们分割财产,
①查士丁尼:《法制》,第
1卷。
②除了那些吃俘虏的民族而外。
①我说的叹隶例是严格意义的,如罗马人的奴隶制和今天我们的殖民地里所建立的叹隶制。
就不可能把要执行这种分割为人的一部分也列人这种财产之中,市民法还准
许解除一方受有某种损失的契钓,它更不能阻止人们解除一方受到一切损失
中最大损失的契约。
就不可能把要执行这种分割为人的一部分也列人这种财产之中,市民法还准
许解除一方受有某种损失的契钓,它更不能阻止人们解除一方受到一切损失
中最大损失的契约。
把一个作恶的人处死之所经是合法的,是因为使他受到制裁的法律也就
是为着他本人的利益而制定的法律,例如,一个杀人犯,他自己也曾经亨受
过今天据以决定他的罪行的同一法律的利益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