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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第2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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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拉丁文:Subimiores。 
③拉丁文:Medio3。 
④拉丁文:Infimo3 见哥尼利法“暗杀罪”第 
3条。

必多利奴斯:《两个玛克西米努斯》,第 
8章。
在我写的《罗马盛衰原因论》 
⑥里,我们看到君士但丁怎样把军事的专
制主义变成一个军事兼民政的专制主义,因而接近了君主政体,这里,我们
可以追寻这个国家历次革命的史迹,并且看到这些革命怎样由严酷转到松
弛,由松弛转到犯罪不受处罚。
第十六节罪与刑间的适当比例
刑罚的轻重要有协调,这是很重要的,因为我们防止大罪应该多于防止
小罪,防止破坏社会的犯罪应该多于防止对社会危害较小的犯罪。“一个骗
子⑦自称是君士坦丁·壮甲斯,在君士坦丁堡煽起了一个大叛变。他被捕并被
判处鞭答刑。但是当他告发一些有名位的人物时,他便被当做诬告者判处火
烧刑。”他们对叛国罪和诬告罪这样地量刑,真是咄咄怪事。
这使我想起英国国王查理二世的一句话。他在路上看见一个人被上枷示
众,便问这个人为什么上枷。人们回答说:“陛下,他曾狸写东西诽谤陛下
的大臣们。”国王说:“愚蠢的家伙!为什么不写东西诽谤我。要是诽谤我,
大臣们就不会把他怎么样了。”
“七十个人阴谋反对巴吉尔皇帝,皇帝命令鞭打他们,烷他们的头发和
鬃子。有一大,一只牡鹿的角勾住了皇帝的腰带,他的一位随从拔划割开腰
带救了他。他命令靳这位随从的头,他诅:‘因为这个人曾经向着他的君主
找出宝剑。’”①同一个君主能做出这样雨种不同的决定,真是不可想象的事!
在我们国家里,如果对一个在大道上行劫的人和一个行劫而又杀人的
人,判处同样的刑罚的话,那便是很大的错误。为着公共安全起冕,刑罚一
定要有一些区别,这是显而易见的。
在中国,抢劫又杀人的处凌迟②,对其他抢劫就不这样。因为有这个区别,
所以在中国抢劫的人不常杀人。
在俄罗斯,抢劫和杀人的刑罚是一样的,所以抢劫者经常杀人③。他朋说,
“死人是什么也不说的。”
在刑罚没有区别的场合,就应该在获得赦免的希望上有些区别。在英国,
抢劫者从来不杀人,因为抢劫者有被减为流放到殖民地去的希望;如果杀人
的话,便没有这种希望。
罪刑的赦免在政治克和的国家是有极大的用处的。君主掌有赦免的权
力,如果谨慎地使用的话,是能够产生良好的效果的。专制政体的原则不宽
恕人,也不为人们所宽恕,因此就没有这些好处。
第十七节拷问
因为人类是邪恶的,所以法律不得不假定人类比他们真实的情况要好
些。因此,在处罚一切犯罪时,两个证人的证言就已经够了:法律相信他们,
仿佛他们说的都是真实的。因此,每一个在婚姻关系中受孕而生的子女,我 
⑦《君土坦丁堡的长老尼塞浮露斯的历史》70。 
①《君士坦丁堡的长老尼塞浮露断的历史》。 
②杜亚尔德:《中华帝国志》,第 
1卷,第 
6页。 
③裴里:《大俄罗斯的现状》。
们都认为是合法的子女,因为法律信任母亲,仿佛她就是贞洁的本身。但是
对罪犯使用拷同,则与上述情况有所不同,并不是不可避免的。今天在我们
眼前就有一个治理得很好的国家
们都认为是合法的子女,因为法律信任母亲,仿佛她就是贞洁的本身。但是
对罪犯使用拷同,则与上述情况有所不同,并不是不可避免的。今天在我们
眼前就有一个治理得很好的国家,它禁止拷问罪犯,但并没有发生任何不
便。因此可知,拷问在性质上并不是必要的②。
已经有许多聪明而才华卓绝的人著论反对这个习惯,所以我不敢再谈
了。我所要说的是,拷问可能适合专制国家,因为凡是能够引起恐怖的任何
东西都是专制政体最好的动力。我所要说的是,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奴隶。。,
但是我听见大自然的声音呼唤着,反对我③。
第十八节罚金和肉刑
我们的祖先日耳曼人只准许罚金,其余一概不许。这些自由而好战的人
民认为,除非是手执武器,他们的血是不应流的。日本人正相反 
①,他们反对
罚金,他们的借口是:如果用罚金,则有钱人便可以避免处罚了。但是有钱
人难道不怕丧失他们的财产么?罚金不能按照财产的比例科处么?而且在罚
金之外不能再加上某种耻辱么?
一个好的立法者是不偏不倚的。他并不老是用罚金,也不老是用肉刑。
第十九节报复刑⑦的法律
专制的国家,喜爱简单的法律,所以大量使用报复刑的法律②。政治宽和
的国家有时候也准许使用这种法律。但是有不同的地方:前者是严格地执行,
后者则时常加上一些和缓的办法。
十二铜表法采用雨种和援办法:第一是,除非没有办法抚慰被客人,绝
不判处报复刑③;第二是,在定罪之后,罪犯可以支付捐害赔偿金④,这样,
肉刑就变做罚金了参。
第二十节子罪坐父。。 
①英国。 
②雅典的公民,除犯叛国罪外,不得拷问(黎西亚斯:《反亚果拉特的演说》)。拷问要在定罪后三十天
之内进行(古利乌斯·佛都纳都斯:《修辞学》,第 
2卷)。不得在定罪前作预备性的拷问。至于罗马人,
从《茹利安法,婚姻法》第 
8、4条可以看出,除了判国罪之外,门第、名位和军职都可池人们免受烤问。
请看四哥特人的法律对拷同所加的明智的限制。 
③这句话的含意是:如果对希腊、罗马的奴隶施用拷问,政局也许会安定些,但是人道主义不许孟德斯鸠
这样说。——译者 
①见康波弗尔:《日本史》。 
⑦即同志复仇,例如:“以目还目,以牙还牙”。——译者 
②这是《可兰经》所创立的。见“论牝牛”章。 
③,“谁如果打断人们的手足而调解又不能成立时,则应以手足抵偿。”见奥露斯·格利乌斯:《阿的喀
夜话》,第 
20卷,第 
1章。 
④同上。

照《西哥特人的法律》,第 
6卷,第 
4章,第 
3、5节。
在中国,子女犯罪,父亲是受处罚的。秘鲁也有同样的习惯在中国,子女犯罪,父亲是受处罚的。秘鲁也有同样的习惯。这个习惯
是从专制思想产生出来的。如果说,在中国子罪坐父是因为大自然建立了父
权,法律并加以增益,而父亲却没有使用他的权力,所以才受到处罚,这种
说法是没有多少意义的。子罪坐父这一事实说明“荣誉”在中国是不存在的。
在我们的国家,父亲因儿女被判罪,和儿女因父亲被判罪①所感到的羞耻,就
是严厉的刑罚,严厉得象在中国的死刑一样。
第二十一节君主的仁慈
仁慈是君主的特色。共和国的原则是品德,所以仁慈不那么必要。在恐
怖笼罩着的专制国家,仁慈是罕见的,因为对国内的大人物是用严刑的范例
加以约柬的。在君主国,仁慈比较必要,因为这种国家是用荣誉来治理的,
而荣誉所要求的常常正是法律所禁止的。在这种国家里,羞辱就等于刑罚,
甚至裁判的形式就是刑罚。在那里,羞辱来自各个方面,形成了刑罚的一些
特殊种类。
在君主国里,羞辱和财产、信用、习惯、享受等的丧失一一这种丧失常
是想象的——对大人物们已经是很重的刑罚,所以对于他们,酷刑是不需要
的。酷刑只能失去臣民对君主的爱戴,失去对职’位应有的敬重。
专制政体的性质,使专制国家的大人物们的地位极不稳定;而君主政体
的性质却使君主国家的大人物们的地位稳固安全。
君主们可以从仁慈获得许多好处,仁慈的君主得到极大的爱戴和光荣,
所以当君主有表示仁慈的机会的时候,他们总认为这是一件快乐的事;这在
欧洲是常有的。
人们对君主们的某部分权力也许会有争议,但对君主们的全部权力则几
乎是不会有争议的。即使有时候君主们要为王冠而战斗,却不必为生命而战
斗②。
但是人们要问:什么时候应该刑罚?什么时候应该宽赦?这是可以意会
而不可以言传的。施仁慈而有危险的时候,是很可以看得出来的。一个君主
因为软弱而受到轻蔑,甚至无力执行刑罚;这种钦弱和仁慈是容易区别开的。
玛乌列斯皇帝决定永远不流臣民的血。阿那斯塔西乌斯没有惩罚过任何
犯罪①。以撒·安占鲁斯立誓在他在位期间不处任何人以死刑。这些希腊的皇
帝忘记了,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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