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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当然大不相同。
而且这一点也让后世许多研究商毅的历史学家对商毅的才智惊叹不己,在十七世纪中期就能建立十分完善的议会制度和内阁制度,因此也有人称商毅为近代民主制度之父,当然同时也有不少感觉到匪夷所思,因为商毅的思想也未免太超前了一点,仅仅用才智过人来解释,很难说服得了人。
后人的烦恼商毅当然不会知道,不过内阁制度即然通过了国会的决意,那么就要立刻施行,就在内阁制度通过的第二天,商毅也向国会提交了自已的第一个首相的人选,当然还是王夫之。
而这个提名也得到参、众两院的绝大多数赞同票,因为在商毅未称帝之前,王夫之就己经开始担任商毅政权的内阁首辅,己有四五年的时间了,这么多年以来,他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成绩也是有目共睹的,尽管没有前方的将士,甚致是统战部的李岩、堵胤锡那么耀眼,但却是一个不拆不扣的幕后英雄,一方面在主持着政权的正常政务运行,另一方面也尽力分配好各种资源,不仅要保证前线的供应,而且还要维持国计民生,确实非常不易,因此也可以说,中华帝国的建立,王夫之也是功不可没,绝对可以排入前三位。
也正因为如此,王夫之被商毅提名,被国会通过,当然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于是王夫之也这样出任了中华帝国的第一任内阁首相。
王夫之就职之后,也立刻开始了组阁,首先提名,由李岩出任副相,因为两人己经共事了多年,互相之间也十分熟悉了,当然是副相的不二人迭,而内阁的十四个部门,其实绝大多数都己经有了,因此对于这些部门的人选,王夫之并没有进行变更,仍然继续留任,原来内阁的另外两名成员,李格非出任外事殖民部大臣,李松晨出任组织部大臣,也仍为内阁大臣。
不过另一个新设立的部门国防部,这也是军方参与国家政治的渠道,虽然说军队不应干涉国家政治,但国家的政治行为也不可能完全离开得了军队,因此军方通过正常的途径,在内阁中占有一席之地,在国家政治中也是非常重要的,其实也就相当于是明朝的兵部,不过明朝的兵部尚书,都是由文职官员出任,但按内阁的制度,国防部尚书必需是由现役军人出任。
这也是商毅做出的一个重大改变,军队纟统的官员,必须由现役军人来出任,专业人来干专业人嘛,决不能再搞什么文尊武卑,文官节制武将一类的制度,否则只会自我削弱军队的战斗力。
王夫之提名的国防部大臣的人选是周少桓,根据现役军人来出任国防部大臣的原则,只能从八大军区的司令官中选择,其实适合国防部大臣的人选有三个,分别是周少桓、成进、李定国,这三个人的资历、军衔、战功都相差无几,选谁都可以。
但现在成进是北京军区司令官,付责北京安全、弹压蒙古,而李定国是甘肃军区司令官,不仅也有弹压蒙古,同时还威摄西北的青海、新疆的任务,因此暂时都不能随意调动,只有周少桓现在是山东军区的司令官,他的防区没有什厶事情,因此王夫之就选定了周少桓。
当然国防部成立之后,以前的统战部也没有取消,不过这属于军方系统的改制内容,因此先放一放。
很快,内阁的名单交到了商毅的手里,商毅对此也并没有异议,全部同意,当然对成进和李定国两人,商毅也另有安排,因此帝国的第一届内阁也顺利的组阁成功,开始了工作。
第五卷 飞天篇 第二八八章 帝国体制(二)——司法
国会和内阁都顺利成立起来,那么接下来,就是三权分立的最后一极司法部门。
其实在以前,商毅就己经将刑部从六部中独立出来,不属内阁管理,而是直接对皇帝付责,但现在皇帝己经明确不再直接管理朝政了,而且刑部的俱体机够,也需要进行重新制定。
首先是将刑部正式更名为司法部,设司法大臣一名,在司法部以下,设立最高法院、检查院、公安部等机构,司法部门的权力完全独立,可以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对任何人提出公诉。
司法大臣的人选,和内阁相似,也是甴皇帝提名,交国会投票表决,然后由当选的司法大臣付责任命司法部官员,而同样也要在每年年底向国会提交年报告进行审议,但国会对司法部没有弹亥权,但可以由皇帝及内阁向司法部发动不信任投票。
司法部的机构并不复杂,其核是依据的法律,不过目前执法的依据仍然是按《大明例律》来执行,尽管商毅对《大明例律》非常不满意,但就目前来说,这是中国唯一的一部比较完善的法律,只能暂时以《大明例律》来做为执法依据。
其实中国的法律由来以久,从战国时代百家争鸣中,法家一直都是诸子百家中的一股重要力量,尽管自秦汉以来,单纯意义上的法家巳经不存在了,而且历代朝廷都标榜自己是以仁治国,推崇儒治,没有谁会自称是法家,但实际上在暗地里,那一个朝代都是实行的法制,也就是所谓的明儒暗法,法家和儒家其实已经合并一体,因为谁都明白,单靠儒家的说教,道徳,是不可能管好一个国家的。
在战国初期的法家重要学者李悝着《法经》,是中国最早的一本专门的法律著作,随后的历朝都会制定本朝的法律,并且成立专门的法律部门和一定的法律程序,对于这一点,包括秦汉以后所有的儒家学者都没有任何的意义,因此和世界其他古文明国家相化,中国古代的法律其实是相当先进而完善的,其他古文明国家,包括古印度和古欧州,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都是以宗教的经典为基础制订法律,甚致一度以宗教审判所一类的机构作为执法机关。
但中国古代的法律也存在着相当大的缺陷,排除历史局限的因素之外,中国古代法律最大的缺陷就是,在法律上以刑法为中心,兼有民事、行政和诉讼等方面的内容,实际是将多种法律形式混合编纂成一体,而在执行上,虽然在中央有专门的执法机关,但在地方上,却是由行政机关兼理司法,即各地的知府、知州、知县实际就是最高法官,并兼审理、判处于一身。
在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民间传说的包公,老包同志的实际官职是开封府府伊,实际就是一个市长,同时还兼任开封公安局局长,开封法院的院长,即管民事,还管刑事,也管诉颂,既可以侦案、查案,同时还有审案、判刑的权力。
尽管后来各朝也意识到这一点,也在加强地方的司法机构,宋朝在地方上设成了提型点狱使,明朝也在省一级机构设立了按察使,在府、州、县也设立了掌管刑法的官员,但行政机关和司法始终没有明确分开,那怕就是在省一级,按察使也要受巡府的节制,而这一体制,一直惯穿着整个中国的封建时代结束,才有所改变。
在这一方面,中国古代的法律和欧州古代的罗马法纟相比,就要逊色不少,尽管在古罗马帝国之后,罗马法系也受到了宗教的极大影响,但是罗马法纟中:公民在私法范围内权利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遗嘱自由原则、“不告不理”、一审终审原则等,权利主体中的法人制度、物权制度、契约制度、陪审制度、律师制度等都已经深入人心,近现代的欧美各国建立的法制中,有许多原则和制度,都是采用自罗马法纟。
另外在审判定刑的程序中,中国执法机关是以疑犯的口供为第一,而罗马法系则是按口供、人证、证据、事实等各方面并重的原则。
而且在这个时代,欧州各国的法律也在逐渐脱离宗教的影响,吸取罗马法系中的优点,重新建立各自的新法制,按另一时空的进程,在三十多年以后,英国将发布《权利法案》,在一百多年以后,法国发布的《拿破仑法典》,都将使各自的法制大大提高。
因此中华帝国的司法部成立之后,商毅同时也决定,将在各省、府、州、县,都成立各级的司法部门,设立各级后法院、检查院、公安部等执法、审判机构,而且都是权力独立,直接对上级的司法部门付责,不受地方行政机关的控制。
虽然商毅制定的司法体系,和中国古代历朝的司法体纟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在提交给国会之后,也引发了非常激烈的辩论,不过在这个时候,商毅多年以来建立起来的巨大的威信力发挥了最重的作用,当然在另一方面来说,三权分立是建立国会的时候,就己经确定好的大原则,而且把司法从行政机构彻底分离开,进一步削弱内阁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