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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景出-第6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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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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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甜番2() 
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

    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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