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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屠杀-第3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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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二百人,只不过是当时一般死亡的市民人数之几十分之一而已。
  国际救济委员会本身也意识到这一点,认为根据他们推算出来的市民的死亡数大大少于实际情况。因此在其调查报告中加了一个注:“仔细统计掩埋在市内和城墙附近一带的尸体,有一万二千名普通老百姓死于暴行。其中不包括手无寸铁或被解除武装的数万名中国兵。”(前引书2,第二二三页)
  但在此一万二千名这个数字中也是有疑问的。当时,救济委员会成员、金陵大学贝茨博士在远东国际军事审判时作证,也提出一万二千名这个数宇,但正如已经介绍的那样, 这只是在安全区及其附近调查结果所获知的情况, 并在附言中说:“其他,在市内还有许多人被杀,但我们无法调查被杀的人数。另外在市外也有很多人被杀。”(参照本书第一八五页)
  贝茨博士除提出上述数字外,还说:从掩埋尸体的情况来看,在南京城内外被屠杀的非武装人员不少于四万人,其中百分之三十左右系普通老百姓,其他为士兵(“便衣兵”)。
  贝茨博士所说四万名中的百分之三十,与前面提出的一万二千名这个数字相一致。其余二万八千名,自然相当于国际救济委员会的报告中加注所说的数万名这个数字,但前者只是便衣兵,后者的人数是便衣兵和俘虏合在一起。总之,把一万二千名看作为普通老百姓的死亡者,这点,双方是一致的。但如前所述,贝茨博士并不认为这是被害市民的全部人数。贝茨博士还认为,得出这个数字是“斯迈思教授和我”经过种种调查、观察后所下的“结论”。而且贝茨博士和斯迈思教授都说,那是根据掩埋尸体的情况推算出来的,另一方面又说:全部数字“无法调查”。
  再重复一遍。斯迈思教授和贝茨博士推算,死亡的普通老百姓为一万二千名,“便衣兵”为二万八千名(或便衣兵和俘虏合计为数万名)。自然,非武装人员的被遗弃尸体共为四万具。然而,他们都没有就至关重要的遗弃尸体的掩埋情况作详细的叙述。如前所述,根据在远东国际军事审判时提出的确凿证据材料,共掩埋了尸体二十多万具,但他们未触及到这一点。他们基于掩埋的情况,如何“仔细推算”而得出这个数字,即非武装人员尸体四万民,其中普通老百姓的尸体一万二千具?这还是个问号。我们未曾听说在掩埋的尸体数中有非武装人员和武装人员之分类统计。
  很明显,我认为上面所说的关于死亡人数的推算,基于国际救济委员会所作的对当时南京市民之特殊统计调查也好,还是根据领导该调查工作的斯迈思教授在调查报告中加注所说的情况也好,都不很正确。还可以知道这样一个事实:该调查报告推算,女尸只不过六百五十具,可是仅就两个大掩埋队所处理的十五万五千三百三十七具尸体的情况看来,其中女尸就有二千一百七十四具,另外性别不明的儿童尸体有八百五十九具。
  就是在进行远东国际军事审判时,检察方面也未把此调查报告作为证据材料提出来。这可能是由于不承认它的资料价值。再说,从被告看来,该调查报告倒是于他们有利的证据,不过辩护方面未曾把它作为书面证据提出来。因为连辩护方面也认为,该资料所反映的数字,其可靠性是有疑问的。
  日本战败后不久,中国发表了关于在日华战争中初期损失的调查报告。
  韩启桐编著的 《中国对日战争损失之估计(一九三七至一九四三年) 》(国立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丛刊第二十四种,一九四六年一月出版)
  就是这样一类调查报告。他说,在南京市及其附近五个县的死伤居民达三万七千八百二十八。这个数字是在《南京地区战争受害情况》中之第四表和第二十五表所示南京市及其附近四、五个县的死亡人数的合计,即南京市三千四百人,被强行拉走四千二百人,受伤三千三百五十人,共一万零九百五十人;附近四、五个县二万六千八百七十人。附带提一下,中国方面对“随便”发表上述数字——作为官方公布的数字——感到为难。
  第七节 南京暴行事件的责任
  日本军在中国首都南京犯下的严重暴行事件, 分为集体屠杀俘虏、 散兵——“便衣兵”和对普通老百姓进行屠杀、强奸、掠夺和放火,有必要追究其责任。
  “华中方面军”司令官松井石根大将进入南京城,是在大半俘虏和“便衣兵”已被处置以后,但进城后,抓散兵的活动仍在继续进行。那末,是谁下令干下那种暴行的?
  军部关于不按国际法处理俘虏问题的决定
  不言而喻,杀害俘虏是国际法所不允许的。然而,日本军部在日华战争开始时就作出决定,无视这样的国际法精神。
  根据在远东国际军事审判时对前中将武藤章所进行的讯问调查记录,武藤回答说,由于日华战争是不宣而战的“事变”,所以“决定对被捕的中国人不作俘虏处理” (《远速》,四十四号,第十九页,载洞富雄编:日中战争史资料8《南京事件》 1,有缺漏)。这可以解释为对待俘虏问题不受国际法的约束,这是个残酷的决定。让我们来看看它的具体表现吧!
  在华中方面军司令部侵占苏州前,参谋部根据松井总司令官的命令作出如下决定,那就是四项“关于进攻南京城的要领”和五项“关于进攻南京城以及入城的注意事项”,并于十二月八日向上海派遣军和第十军司令部作了传达。在决定这些命令和训示时,曾就国际法和国际惯例问题听取了斋藤良卫博士的意见,但都丝毫没有谈到对待俘虏的问题(前华中方面军情报参谋中山宁人宣誓供词〔辩证一三四五〕,《远速》,二一四号,载洞富雄编前引资料集1,第二○一至二○二页)。
  就这样,华中方面军司令部从未就对待俘虏问题发出过任何指示。检察方面在向证人中山提出反问时,并未特别抓住这一点,但他提起前面谈到的武藤章的证词,并谨慎地表示同意武藤的说法。对此,证人中山认为武藤大佐所说的情况涉及国际法问题,并回答说:“日华事变是非常不幸的战争,其性质也极为复杂。所以我认为,在对待俘虏问题上自然也未能按照国际法正式执行,但在当地,俘虏的待遇事实上是基于国际法精神处理的。 ”(《远速》,二一五号,载前引书1,第二五一页)
  前华中方面军参谋只能作这种含意暧昧的回答。证人中山在宣誓供词中就俘虏问题这样写着说:“听说在南京约有五千俘虏,这些俘虏未被屠杀,根据两军报告,已适当把他们释放到扬子江对岸。”收容五千名左右的俘虏这可能是事实,但说是另有人在扬子江对岸被释放,这毕竟是不可信的。事实证明,数万俘虏和散兵遭到了集体屠杀。
  军部中央和华中方面军司令部不按照国际法精神对待俘虏,不知道是不是考虑到这样一个问题:不想让俘虏享受与原来当军人时所处地位相应的待遇。但如果说不遵循国际法,自然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下级的解释是不承认有俘虏存在,就是说,即使屠杀俘虏也无妨,不,毋宁是要把他们斩尽杀绝。事实上,各军采取了屠杀俘虏和散兵的方针。即使在未曾指明如何对待俘虏问题的华中方面军司令部里,许多参谋的观点也可能是一致的。
  然而,人们认为松井总司令官的想法没有那么残酷。在反问中,当问起枪杀散兵(所谓便衣兵)不正是华中方面军的方针时,证人中山回答说:“绝对没有这回事。”然后,他又说:“不仅没有这回事……在南京入城时,松井司令官如何朝着这一方向(应同中国民众和平提携的信念。——洞富雄注)进行了努力,现在想来也深为感动。”可以推测,这是在暗示在南京陷落后第四天入城的松井大将获知数万俘虏和散兵遭到屠杀的事实后大吃一惊,想方设法予以制止。
  屠杀俘虏和散兵是根据军部命令或师团长命令执行的,这一事实容后再谈。下面要简单叙述的是当时军部中央的状况: 它越发傲慢, 竟然在并非“事变”而是“战争”之际没有明文规定要遵守国际法,虽然这有点离开了现在所要叙述的问题。
  没有提及遵守国际法的宣战诏书
  在日清战争(指中日甲午战争——译者)的宣战诏书中有这样一句话:“若只要不违反国际法,希与各权限相应地竭尽全力,决无遗憾。”另外,日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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