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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惩恶,拿什么扬善?
其实不用他说,我也不会放过这群丧心病狂的人。
踏马的,还想弄死我和陈安琪,老子不让你们付出惨痛的代价,自己都会被逼疯!
第二天我起得很早,看到一旁还在妻子还在睡熟的宁静容颜,也没有去打扰她。
这种糟心的事情,她也不是学法律的,我自己一个人来就好。
吃过早饭后,我早早地赶到了法庭,比传票时间提前了很久。
可我没有想到的是,这里开庭时间还早,但门外已经涌了很多人。
“我日,看热闹不嫌事大是吧?”我觉得有些牙疼。
再环顾一圈,看到蓉城电视台,甚至西蜀新闻的时候,我不禁有些不淡定了。
特么的,好多记者媒体啊!
果然,这种聚众的大型买凶杀人事件,追求吸引眼球的媒体肯定不会错过。
“我要上电视了?”我心里有种很诡异的感觉,不知道该喜还是悲。
作为一个普通人,我其实小那会也憧憬过上电视。可万万没想到啊,现在这个想法倒是要实现了,就是方法好像不对啊!
“算了算了,自诉人总比被告好。”我只能这样安慰自己,深深吸了口气,平复心情。
等到法院开庭的时候,媒体记者和闲着没事看热闹的群众,立即蜂拥而入。
这是我第一次进法庭这种地方,觉得很庄重大气,整个气氛显得非常严肃。只是坐在观众席上的媒体记者和围观群众,显得过于嘈杂和激动。
特么的,搞得像是他们把谁告上了法庭一样
我以前对这种场面一直不理解,就是这种场合下,为什么还能准许这么多人围观。
昨天恶补了一下知识我才知道,原来是为了体现公正、公平、公开性,并且充分发挥开庭审理的教育作用,增强法制宣传效果。
说实话,我还是觉得蛮感慨的。只有亲身体验,才会感受到这种国家制度带来的感受,有种老子只要不犯事,就被国家法律保护着的觉悟。
当我被带到自诉人席位站着的时候,看到密密麻麻投来的目光和相机镜头,真心觉得很不适应。
而看到被告席那边,一群社会青年后,现场更是爆发出一片巨大的嘘声。
这也是正常的,毕竟刑事案件上法庭的不常见,而且被告人竟然这么多的就更为少见了。
我没有想到的是,坐在最中间的法官,竟然是一个成熟的中年女性。
她穿着黑色的旗袍样式法官袍,胸前门襟有着浓烈的中国红,立领上绣着麦穗图案。
如果没有查过资料,我可能还会觉得诧异。以前我都认为,法官头上是要戴那种灰白色的卷毛假发。
昨晚看了资料才知道,原来我们国家的法官袍样式是不同的。男穿长袍、女穿旗袍,都显得非常知性而优雅,透着我们上下五千年的文化底蕴。
那个显得知性而成熟的中年女法官推了推黑框眼镜,拿过了一旁的小锤子。
“砰!”
法槌发出清脆响亮的声音,伴随着女法官严肃的声音:“肃静!”
这样代表着国家法律制度的声音响起后,全场突然极度安静,近乎落针可闻,让我感觉有点不能适应。
女法官坐得庄重而严肃,用沉稳的声音,要求道:“请自诉人和被告,各自递上身份证。”
检查身份证的时候,女法官将我们一一对照,确认是不是本人。
当然,最重要的心思还是放在了被告席那边,着重确认了一下这一窝蜂的被告,是不是已经来齐了。
特么的,被告实在太多了。
第四百一十四章 唇枪舌剑()
和我的预料一样,被告全员到齐,没有一个缺席。
一般来讲,没有正当原因在法庭上缺席,基本就是想跑路。毕竟法庭可以给他缺席判决,并且照常审理案件。
可惜的是,他们在局子里一不能跑路,二就是不到反而没法为自己辩护,得不偿失。
女法官很快开始宣读法庭审理规则,包含遵守法庭纪律,不得抽烟、进食、接打电话等等。
还有对旁听人员的要求,诸如准备提出专门知识的法人不得旁听、未经批准的未成年人不得旁听、醉酒或精神异常的人不得旁听等等。
最关键的一点,是不允许“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我下意识看向旁听席上的那些媒体,发现来的媒体都还在拍摄,感到很诧异。
而下一句就是“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传播庭审活动,但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我这才心中了然,难怪来的都是一些市级甚至省级的公众媒体,原来自媒体连沾边的资格都没有
宣读完一系列的审理规则后,女法官开口问道:“自诉和被告双方,请问是否有特殊情况,需要法庭方面的人进行回避?”
“不需回避。”我做足了功课,立即对着身前的麦克风说道。
法官冲我点头,而后看向一边的被告方。
这一伙社会青年显然是翻水类型的,大多都慌乱得一匹,你看我我看你的,还特么交谈起来了。
“不需回避!”最终,还是他们的辩护律师先一步开口。
但他的双手都按在了桌面上,显得还是有些紧张。
“实习律师?!”我看到他的表现顿时心头一喜,觉得自己的机会来了。
法官立即说她已经看过起诉内容,并询问我是否有新的陈述,可以补充表达出来。
我想了一下,摇头说道:“没有。”
“请问被告方,对于自诉人的起诉内容是否有异议?”女法官措辞严谨,吐字清晰而缓慢,让人听得极为清楚。
那个辩护律师立即要求发言,在得到法官准许后,代替一众被告人说道:“我要对自诉人的观点进行反驳!”
我皱紧了眉头,凝神以待,几乎已经能猜到他的切入点了。
果不其然,辩护律师立即陈述道:“自诉人认为被告方有杀人动机,但事实却并非如此。”
听到这句话,我竟然不怒反笑了。
就和我想的一样,这样都被逮到现行拖进局子的案件,铁定是翻不了身说是无罪的。
他所要反驳的点,也就只有这一个。如果能混淆概念,将故意杀人罪改为故意伤害罪,那他就算是取得了巨大成功。
辩护律师先是说没有杀人动机,又扯到什么没有杀人事实,再扯到构不成故意杀人罪。
“按照我国刑法第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照医院检查,自诉人未受到重伤,结合实情,我建议按照前者处理!”
他的话音落下,现场已经是哗然一片。
我长长吐出一口气,看向这个为了钱财不顾道德法律的人,心中也是有了恨意。
简短的一番话,就想将故意杀人罪拉到故意伤害罪,而且还想要以轻伤论处,中间的差别实在太大了!
棘手啊,特么的。
哪怕是个实习律师,也是有专业性的,我一个临时抱佛脚的法盲,压力太大了。
“请遵守法庭纪律,保持肃静!”法官重重敲了下法槌,让在场又一次安静下来。
随后她看向辩护律师,依旧古井无波道:“请出示证据。”
辩护律师显然早已有准备,拿出了文件。女法官看后点头,宣布道:“按照医院检查证明来看,自诉方所受到的伤害鉴定,不算重伤。”
随后,便进入了“质证”环节。我强行调整好自己的心态,开始和这个实习期律师交锋。
他主要抓住的要点是既定事实,那就是我并没有受到致使死亡的伤害这个事实,一口咬紧了还真的让我很难受。
而我经过预想,也是抓住了要害,就说如果不是我有一定的正当防卫,就会构成死亡的事实。
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
这就是一个很令人头痛的过程了,开始和我辩护律师的言谈都还算克制,到后来几乎发展到互怼,就差没有扯着脖子开骂:“干死尼玛的煞笔!”
这个环节就很尴尬了,像这种概念性的东西,其实是很难有定论的。
法官都开始和身边的人交流起来,似乎在探讨着我们的互相辩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