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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小世界-第206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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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因为:一、动机、意识指导行为的产生,其间尚有一个过程。在过程完成之前,一种动机、意识可能已经改变或消失,被另一意识、动机所取代;

    二、一种动机、意识可能仍然存在,但由于外部环境的制约,或由于另一意识、动机的抑制,该意识、动机暂时没有指导行为的产生而潜伏下来。因此,人没有表现损人利己的行为,但这并不等于他头脑中一定不存在损人利己的意识、动机。

    由于客观行为的定义没有将此种情况包括进去,在解释有些现象时,便显得生硬、牵强附会。

    例如,某人在某事上没有表现损人利己的行为,但在另一事上又表现了损人利己的行为。按客观行为的定义,就只能这样解释:他由不自私变成了自私。

    但事实上,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这种客观行为的变化是动机、意识相应变化的结果;二是行为虽然变化,但动机没有变,动机是原来就存在,是连续的。按客观行为定义来解释第一种情况,是合理的,但解释第二种情况,则显然不妥。

    其次,如果在严格的“损人利己”的意义上使用自私的概念,那么,当有人遇难不帮或见死不救时,这类行为也不能被称为自私。因为行为者他既不损人,也不利己,而事实上,人们没有例外地将此种行为称为自私,这类行为者被称为自私的人。

    尤为的是,当人的行为的客观效果表现为利己利人互惠时,人是不是自私的呢?按照客观行为的定义那也不能称为自私。

    利己利人的客观行为效果,常常是从“为我”的主观动机出发的结果当然有其他情况。当有人实施客观上有利他人、社会的行为时,“利他者”很可能是从他人、社会那里获得相应报酬。“他的良好行为是一种老谋深算之举,实质上是自己的及其亲属的利益。”观念、动机是自私的。

    正因为是“我自己的及其亲属的利益”,所以,如果他的良好行为利他没有能使他从对方获取他认为的相应报酬。或少于他认为的相应报酬,那么可以预期,他的良好行为将消失或减少。假如他能够获得相应的报酬,他的良好行为将表现。

    这类行为。虽然仅从行为效果利己利人看,从静态的意义上看,的确不便称为自私,但如果从动态的意义上,从主观意识、动机方面看,就有充分的理由称为自私。

    由此看来,仅从客观行为方面给自私定义,虽然考虑到了行为动机的统一性。但由于没有注意到观念、行为的矛盾性与脱节的可能,故没有概括人们使用自私这一概念的全部内涵,所以,有相当的局限性。

    从主观意识、动机方面为自私定义怎样?

    无疑,从主观意识方面为自私定义是有根据的:一、只有人才具有鲜明的意识当然是在相对的意义上,所以从主观意识方面定义,可以将人的自私与其它动物的“自私”本能很好地区别开来。并且,这符合研究自私只限于人的目的;

    二,从主观意识、动机方面给自私定义,便于从动态的角度认识自私与人。从而避免客观行为定义的局限;

    三、动机、意识比行为本身更有力,其逻辑是:通常情况下,人的行为总是人的有意识的行为。如果能够真正消灭意识、动机,那就能同时消灭行为本身,但消灭了行为,却并不等于消灭了意识、动机,而只要动机、意识仍然存在,它又可将消灭过的行为重新生产出来。

    于是,将自私定义为:当人同他人、社会发生利益关系时,他首先考虑的更看重的是自己的利益,当人认为自己同他人的利益不矛盾时。这种为自己利益考虑的动机即可指导客观上利人利己的行为;当人认为自己的利益同他人、社会的利益相矛盾时,这种为自己利益考虑的动机就表现为牺牲他人、社会的利益来维护发展自己的利益的行为。

    对自私作如此界定。也许仍然没有概括人们使用该概念的全部本质特征。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对自私这一概念。必须作多角度、多层次的、动态的整体把握。为此,就必须将对人的主观意识、动机与客观行为两方面的研究结合起来。

    正如心理学家所说“人类的每一个行为都以有对自己有利的条件作为基础,否则根本就不会产生动机”。

    也许有人不认同这一观点,认为还是有无私的人存在。对,利他行为就是无私的,舍己为人也是无私的,也许你会这样说:“对当事人而言,行为都是自私的,虽然不是物质自私,但它们是精神自私。”你说的也没错,从行为者的角度看,他真心想对方好,就是满足自己的愿望而做出利他行为,但这些都是行为者的主观的思想活动,社会大众根本就意这些,他们只在意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就是行为者已经做出了利他行为,他的行为是无私的。

    纠缠在主观上的东西是唯心的,回归客观才是王道,所以不能说人的本质是自私的。

    自私存在,无私也是存在的,这里有一个办法也许可以让自己战胜自私:就是给自己制定一个崇高理想、伟大目标自己凡事从长远利益考虑自己对眼前的蝇头利益不屑一顾。

    人的利益有两极,一是个体的利益,一是整个人类的利益。因此,可将自私与无私分为两极,一极是单个人的利益的观念、行为,可称“绝对自私;”另一极是全人类的利益的行为、观念,可称为“绝对无私。”介于两极的“中间地带”,那些朋友、家庭、集团、派别、地方、民族、国家的利益的观念及行为,既可称为无私,又可视为自私,全看以什么样的利益关系作参照。恰于公与私是相对的,可分层次的,自私也一样可分层次。这是自私相对性的第二个意思。

    例如:母亲儿子的利益,可以牺牲自己的一切,即使儿子的行为是反社会的也罢。仅就母亲与儿子之间的利益关系看。母亲是无私的,但就母亲儿子与社会、他人的利益关系看。母亲又是自私的。

    认识自私的相对性,对于回答自私是人类存在即存在,还是人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这个问题,有十分的启示。

    一种理论认为,古代社会原始社会的早期、中期人是不自私的,由于生产力水平决定生产资料公有,共同劳动,使得个人利益总是溶于集体利益之中。

    生活在这个时代的个体成员。没有个人私利可言,总是把集体的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

    集体的利益或其他成员的利益,个体乐于牺牲自己。然而,持这种理论的思想家、理论家又用他们所了解到的、关于这个时代的历史知识告诉人们,生活在该时代的群体氏族、部落、部落联盟之间也会争夺猎场、牧区等发生冲突,也就是说,一方面群体内没有个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另一方面却存在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如何解释两种不同的现象?

    问题:群体内没有“我”的利益冲突,但群体之间,却存在“我们”的利益的冲突。

    假设必须是“我”个体的利益才可称为“自私”。“我们”群体的利益就不能称为自私,或只能称为“无私”,那么。当现代社会的法西斯集团的个体成员其集团的利益而不惜牺牲个人生命的时候,如小日本的神风队员是不是也不能称这些法西斯分子是自私的呢?或者,还必须称他们为大公无私者呢?

    用自私的相对性则能很好地解释上述现象,就个人与群体的利益关系而言,群体的利益而牺牲自己,这是无私的;就个体、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而言,这种个体的行为又是自私的。

    不仅“我”是自私的,而且“我们”也可以是自私的。

    正因为如此,才能够使用“集团私利”。“民族私利”这类概念。

    如果上述分析站得住脚,那么。即便古代群体内完全没有个人私利,没有利益冲突这个问题后面还将讨论。仅从群体间的利益冲突看,自私是古己有之,而并非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个人、集团同他人、另一集团的利益总是既具有现实的统一性,又具有现实的矛盾性。

    之所以具有统一性,是由于个人或集团,在与他人、另外的集团合作时,具有比他们各自单独行动时获取更大利益的现实可能。进一步讲,获取更大利益的现实可能是建立在分工的优越性与整体力量大于部分力量的简单之和的客观基础之上的。

    明了这一点,是理解自私何以能够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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